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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有权参与制定赔偿标准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6日18:58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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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04年1月4日,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死亡人数升至243人。灾后赔偿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重庆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开县已经成立了“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理赔工作办公室,初步制定了对“12·23”事故灾民的理赔方案。仅隔五天,开县和中石油就出台了一个初步的理赔方案。据报道,这个赔偿方案分为死亡人员和住院治疗、财产(家畜)等几种赔偿形式。由于没有以往同样事故的参照标准,这次对死亡人员的赔偿形式,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关专家称,死亡一人的赔偿标准为8万元左右,这还要根据死者的年龄而定。

  我们且不说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否合理,

  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跟“12·23”特大井喷事故无论性质上还是灾难程度上都不能同日而语。我们首先关注的是,灾民有没有权利参与赔偿标准的制定?有没有权利跟开县政府和中石油公司平等地坐在同一张桌子面前谈判?报道说,参与这次理赔程序和标准制定的,除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外,还有有关事故处理的专业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唯独没有灾民。

  为什么灾民没有参与呢?是他们没有资格还是什么其他原因?他们可是当事人啊,这应该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赔偿主体不难找,而且有关方面也没有推卸自己的责任,但是,这也只是单方面的承诺,具体到赔偿标准的制定,不能只有事故责任方和有关方面的人员参与。受邀请来的有关事故处理专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必然只代表责任方的利益。在制定赔偿标准的过程中,如果灾民不参与,那么谁来维护受害者的权利呢?

  事故赔偿标准应该根据赔偿者和被赔偿者双方甚至多方都参与谈判和制定。如果有灾民参与谈判,就可以发现作为责任方有他们的赔偿标准,作为受害方也有自己的赔偿标准,这两种标准可能不是一致的,那么怎样解决呢?只有谈判,只有通过反复协商,相互妥协,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比没有受害者参与谈判更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利。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有关方面在制定赔偿程序和标准时完全是单方面的行为,完全抛开了受害者。受害者与赔偿方应该是平等的权利地位,不能因为他们是平民百姓,就无视他们的这种权利。没有受害者参与,受害者很容易只是被当作有关人员的怜悯对象,而不是权利方。

  也许有些人会担心灾民对赔偿法律和规章不了解,但是,这也不能剥夺受害者参与制定赔偿标准的权利。他们可能不懂怎样处理赔偿,但是他们可以聘请律师代替他们跟责任方谈判,或者,国家作为独立的中立方,向灾民提供法律援助。即使赔偿标准初步方案出台后,灾民若不满意,也应该有司法救济的途径,他们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每次灾难(如矿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等)发生以后的赔偿大都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包大揽地制定赔偿标准,而受害者及其家属只能被动接受这个标准。一个没有灾民参与制定的赔偿标准,能充分维护灾民的权利吗?

  

  (作者 束学山)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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