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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文件 三种情况下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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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6日10:23 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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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了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无偿取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3种情况无偿收回
属下列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虽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因故中止开发后的4种处置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片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2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的协议,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相关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闲置土地重新处置后产生增值分配办法等事项进行约定。待闲置土地收回并重新处置后,依照协议约定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闲置土地按原用途重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闲置土地按原用途重新出让,所得收入扣除原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有关税费和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后,如有产生增值,可按不高于增值额20%的比例将增值收益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因规划用途改变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用于绿化、公建等非营利性事业,免缴土地闲置费,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排除后继续开发建设的,一切建设期限按原规定的期限顺延;
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土地使用者置换用地。
(本报记者 关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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