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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学校状告环保 被告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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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6日09:26 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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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辽宁广告职业学院对环保部门的处罚不服,将辽宁省环保局告上法庭。昨天省环保局传来消息,这例省环保局首例行政诉讼案有了结果:省环保局胜诉。
2003年6月10日,辽宁省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对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排污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烟囱冒黑烟,经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技术人员现场监测,排放烟气黑度为林格曼4级。环境监察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实施如下处理和处罚: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罚款。并于2003年8月6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后,辽宁广告职业学院认为环保局下达的辽环罚〔200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属“一事二罚”,并于2003年8月13日正式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环保局下达的辽环罚〔200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正式开庭审理。2003年12月18日,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提出撤销起诉,19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03年12月25日,辽宁广告职业学院按照辽环罚〔200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向省环保局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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