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市兴业县卖酒乡3日发生一起山林火灾,截至记者发稿时,已确认有11人在灭火过程中献身。(1月5日《南方都市报》)。 虽然没有造成“开县气矿爆炸事故”的伤亡惨烈的后果,但每一条生命的逝去,都会令人有锥心之痛。玉林市副市长在4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说:“真正的经济损失不算大,最大的损失就是11位同志的宝贵生命。”这是在“广西山火”事件中,我听到的最有人性价值的一句话。 经初步确认,在灭火过程中献身的11人中有8人是卖酒乡政府和乡林业站干部,有2名护林员、1名司机。除了2名护林员外,其余9人都是非专业灭火人员。当我看到这样一份死者名单时,我想说:逐步让非专业灭火人员退出消防,应当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共识。 消防的意义是什么?让我们从中国消防法的历史中去寻找答案。早在1957年11月,全国人大就批准施行了第一部消防法律《消防监督条例》;1995年4月,《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出台,同时要求抓紧起草新的消防法。在立法宗旨方面,《纲要》和《消防条例》是一致的:一、做好预防火灾的各项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就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扑救,减少火灾的危害。二、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受火灾直接危害的两个方面,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的重要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这次立法宗旨在表述上,将“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写在了第一位,不仅仅是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最高贵的,在火灾预防上要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在火灾扑救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 法律已“认定”保护和挽救生命是消防的最高宗旨,社会需要的是大量训练有素的专业救险人员,无论他是消防队员,还是其他人员,其首要前提就是受到专业培训,这种培训能够让他们在熊熊烈焰中,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然后才有足够的能力去保护他人。8名干部和1名司机参与救火,勇气可嘉,精神令人称道,但作为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人,从中也暴露出了目前民间抢险技能培训环节的薄弱,这在“重庆开县气矿爆炸事故”中也有所体现。 公民即使要参与灭火,也必须重装上阵。在公民救险技能培训体系在中国成型并普及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之前,在危险系数极高的火灾面前,请非专业灭火者“回避”。 (作者 兆勇)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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