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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报:凶徒午夜暴力洗劫天津一饭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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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6日10:58 每日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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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来自山东的劫匪宋述刚、王灿东伙同他人,午夜进入本市北辰区某饭店,持胶粘带、袜子等工具捆绑被害人手脚并封堵其嘴。而后,宋述刚等劫走现金、黄金饰品、手机、储蓄卡等大量财物。此外,宋、王二匪还伙同被告人王照军预谋他人钱财。日前,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宋、王二匪有期徒刑13年;以抢劫罪(预备)判处被告人王照军有期徒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宋述刚、王灿东伙同王灿广(现在逃)经预谋后,携带胶粘带窜至本市北辰区大张庄镇某村一饭店。由被告人宋述刚在院内望风,被告人王灿东及王灿广拨开插销,破门进入被害人于某的宿舍内,采用胶粘带捆手脚,用袜子堵嘴的方法并以语言相威胁,抢得现金2600元,诺基亚和TCL牌手机各一部及黄金带坠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内存5000元的银行储蓄卡一张。经被告人逼问,被害人被迫讲出储蓄卡密码。逃走后,被告人宋述刚到银行将5000元现金提出。后三人将赃款、赃物俵分。
另查,2003年7月,被告人宋述刚、王灿东还分别伙同被告人王照军及王灿广预谋劫取被害人李某的钱财。为此,宋述刚等携带胶带等作案工具,先后两次到北辰区某村李某所在的工地,但见有狗而且人员较多而均未实施犯罪。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宋述刚、王灿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照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预备),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述刚、王灿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语言相威胁,入户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照军伙同被告人宋述刚、王灿东为实施抢劫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述刚、王灿东犯抢劫罪,被告人王照军犯抢劫罪(预备)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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