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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手”大学生状告母校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7日15:25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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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凌

  【提要】大学毕业生樊永在2001年时给同学替考,当了“枪手”,被学校发现后受到了处分。3年后,他顺利毕业却被学校按照“校规”不授予学位。于是,他把母校告上了法庭。

  “外语天才”当“枪手”

  今年24岁的樊永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农村,从小学到高中学习成绩都非常优秀。1999年9月,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郑州航院,成为该院工程管理专业的一名大学生。

  大学前两年,樊永学习刻苦,成绩非常好。2001年1月,已是大二学生的樊永参加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结果在全班37名参加考试的同学中,他的考分最高。如此优异的成绩,自然也使他成为同学们心目中的“外语天才”。令他没想到的是,正是由于他的优异成绩使得日后他的好友张军打起了请他替考的主意。

  张军是樊永的同班同学,俩人关系一直都不错。2001年1月,他与樊永同时参加英语四级考试,结果只考了十几分,7月份他再次参加四级考试,结果还是没有通过。张军知道凭自己的能力即使再参加考试,恐怕同样考不过。经过两次四级考试的他发现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都是在自己学校举行,监考的也都是本校老师,考试时老师监考并不很严,于是他打起了找人替考的主意,想到这儿,张军脑子里闪出的第一人就是自己的好朋友樊永。

  打定注意后,张军热情地把樊永请到了校外的饭店,点了几个菜,要了几瓶啤酒。几杯酒下肚后,张军向他摊了牌:“英语四级我考了两次都没过,这次能不能考过,我还是没把握。所以我想请老兄到时替我考试,不知老兄你愿意不愿意?”虽说喝了几杯酒,但樊永的脑子还非常清醒,知道替考一旦被学校发现的后果,当时并未答应好友的请求,但在随后张军三番五次的央求下,他最终还是答应替张军考试。

  2002年1月,英语四级考试的前夕,张军找到樊永商量如何考试,两人商量了半天最后决定樊永拿着张军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1月12日,英语四级考试如期举行,第一次充当“枪手”的樊永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了考场。开考前几分钟,监考老师开始核对考生身份,担心自己被监考老师发现的樊永坐立不安,庆幸的是老师只是随便核对了几个同学的身份便开始分发试卷。拿到试卷的樊永也顾不上想太多,凭着自己扎实的英语基础,以最快的速度答完试卷,出了考场。整个考试没出什么意外,这让樊永暗自庆幸,但没过几天麻烦还是惹上了身。

  考试后的第四天,学院教务处处长找樊永谈话,说有同学举报他已经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这次又参加考试,很可能是替别人考试。在院领导的询问下,生性老实的樊永如实地向院领导交待了自己替好友张军考试的事实。

  没过多长时间,学校就对樊永和张军作出了严厉的处分。参与那次英语四级考试的4名替考者被“全校通报批评,留校察看一年”,并取消当年所有的评选资格;4名被替考者全部被勒令退学。

  学位“泡汤”

  当看到学校对自己的处分决定时,樊永感到非常后悔。悔恨、自责后的他决心用实际行动来改过自新。

  学习上他更加勤奋,大四上半学期期末考试中,在两个班70多名学生中他考出了全年级第9名的好成绩,按照学校的规定,他完全可以拿到奖学金,可在学校公布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并没有他的名字,原因就是因为他有过不光彩的作弊行为。面对学校做出的这种决定,他并没有抱怨,反倒更加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每隔一段时间他就给学校交上一份思想汇报,在汇报里他对自己以往所犯的错误作了深刻的检讨,并对一段时期自己的思想认识作了详细的汇报。他说,学校领导完全能够从他的思想汇报里看出我改过自新的实际行动。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他都积极参与,多次为本校的贫困生捐款,还先后四次到省血液中心无偿献血。

  2003年6月,凭借着在校期间优异的成绩,樊永顺利地与省内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成为该单位的正式职工,并被下派到驻马店办事处负责工程管理工作。今年7月1日,学业已满的樊永心怀激动地领取毕业证书,却被告知只能领取本科毕业证,拿不到学士学位证。他找到学校教务处询问原因,教务处负责人说,是依据学校《学生手册》办的。《学生手册》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但毕业前表现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樊永感到委屈的是,他不明白怎么样才算是“表现突出”,因为自己已经尽力在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了。自己当年虽违犯了学校纪律,但已经受到了学校的处分。再说自那以后在学校的表现一直不错,成绩也非常优秀,学校为何要对他再次惩罚呢?

  为了能取得学位证,樊永先后两次向学校递交了补发学位证的申请,但学校对他的申请没有给予任何答复。一边是单位领导多次催促他上交学位证的复印件,一边是学校对他的申请置之不理,想到学位对自己以后评职称、定级、晋升都有重要作用。2003年9月16日,樊永拨通了院长的电话,诚恳地向院长阐述了给自己补发学位证的申请,并在电话里给院领导简要地汇报了自己在校期间的表现。院长对他说,学校有学校的制度,违犯了纪律就应当受到处罚,不授予学位是《学生手册》中明文规定的,既然学校制定了规章制度,就应该按制度办事,补发学位证是不可能的。

  院长的答复让樊永彻底失望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广州等地也发生过同样的事情,学生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学校败诉。看到这则消息,他似乎又看到了希望,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讨回属于自己的学位。

  “枪手”大学生讨学位

  2003年9月18日,樊永一纸诉状把母校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告上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樊永在诉状中称:有关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考试作弊者不授予学位,学校制定的《学生手册》中有关“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的学生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与法律相抵触,应当认定无效。此外,他还在诉状中称,学校在不授予学生学位的过程中程序不合理,没有讲明不授予学位的原因,没有给学生申辩的机会。他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制定的《学生手册》中有关学生作弊不授予学位的条款无效,要求学校对他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补发他的学位证书,本案诉讼费由学校承担。

  2003年11月11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被告校方未到庭而宣布改日再次开庭审理。11月21日,在校方仍未到庭的情况下,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樊永宣读了自己的起诉状,指出依据行政法相关理论,学校应当把“不授予学位证”的事实告诉自己,让自己有申辩、说理的机会,但学校并没有这样做,并且他还认为学校在学位资格审查之前就做出了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因此,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校方对他评审学位程序的非法。在最后的辩论意见中,樊永诚恳地表述了自己的意愿,他说,自己非常怀念、珍惜大学四年的美好时光,自己这样做并不是对学校领导表示不满,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已而为之。

  “枪手”状告母校引起了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央和地方十几家媒体到庭旁听,由于被告方郑州航院仍未到庭,法庭并未当庭宣布审判结果。

  2003年11月2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笔者采访了刚刚走出法庭的樊永。面对笔者,当谈及他当“枪手”的原因时,他说:“当初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当‘枪手’替朋友考试,再说那时校园里替考的现象很常见,所以没想很多就去了。毕业时学校以在校期间考试作弊为由不授予我学位,是我真的始料未及的。如果知道学校对我进行如此严厉的处罚,我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当‘枪手’的。”

  校规校纪是否合法

  这起“枪手”讨学位状告母校的案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在郑州大学,笔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大学生。一位中文系的大二女生对笔者说,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既然违犯了学校的纪律,理应受到学校的处分,学校按照规定不授予作弊学生学位,学校方没有过错。

  文博学院的一位大四学生对笔者说,虽然在校期间考试作弊,违犯了学校纪律。但学校已经对他做出了处分,在毕业时不授予他学位证,可以说是对他的再次处罚,我认为不应该。难道犯过一次错误,就要永远受到处分吗?

  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走访了法律专家。河南政法学院行政法系王晓红老师就这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近两年,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在全国逐渐增多,虽然诉讼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学生对学校管理制度的质疑。不管是去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重庆怀孕女大学生状告学校案,还是樊永讨要学位状告郑州航院案件,归根到底都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学校是否有权制定惩罚措施,学校的规章制度应该如何贯彻、细化国家的法律,这恐怕是每个学校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当然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是有必要的。这类案件的出现,应该说它不是学校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在学校如何贯彻规范的问题,我国有关教育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些大法,具体到实际中怎样去实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她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标准统一的学校规章制度,这样或许可能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赵江流律师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高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的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相关法律仅仅规定了可以授予学位的条件,并未对什么情况下高校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做出明确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都不算是违法。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关“在校期间考试做弊者不授予学位”的规定有悖于国家的相关法律,不具备法律效力。

  补记

  2003年12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樊永胜诉:被告郑州航院须在此60日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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