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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设计:改革司法改革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7日14:26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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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刘爽

  贺卫方在法学界素有“演说家”和“语言大师”之称。“改革司法改革”就是他创造的众多的流行词汇之一。在这个拗口但充满哲理和智慧的语句中,我们还能体会出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磨难中艰难前行的悲凉意味。

  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2003年的“两会”期间,更是有近百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呼吁“成立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组织领导和整体推进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有专家评论说,“摸着石头过河”曾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经典方式,但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思路却无法适用于司法改革领域。司法的统一性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的原则,司法改革的进程尽管可以是阶段性的,但改革措施的实行却不能够是局部性的。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很多法律界的人士一直认为,到目前为止进行的司法改革缺乏理想和宏大的既定目标。由于缺乏目标和制度设计,改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大,而且没有一个统一规划、领导和推动司法改革的权威机构,基本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各自为政”,“单兵作战”,改革措施互不协调,无法形成合力,改革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由于种种原因,改革的决策者不得不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折衷式”的改革模式。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大多限于技术操作层面和工作管理层面,未触及体制层面,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不少改革措施只是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

  甚至一些官方人士也不否认,司法改革目前似乎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困境。

  “我们不应该把改革视为具有天然正当性的东西。”贺卫方对《法律与生活》记者说,“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司法改革离不开改革的决策者对司法权的性质、现行制度弊病何在以及社会需求与改革措施之间关系的合理认识。”

  贺常常感到困惑的是,一些改革措施是互相矛盾的。“法律界内部多从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的角度考虑,因而希望通过独立而达到公正。”贺说,“法律界之外的人们则更多地寄希望于监督,认为司法不公正的基本原因是法官权力的不受控制,因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对法院以及法官的控制。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改革都基本上可以归于这两大类。两类改革之间内在的对立和紧张,改革措施之间的矛盾冲突常常让司法界本身手足无措,不同指向的改革相互抵消,结果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司法的不满以及控制与‘监督’的强化。控制的强化不仅削弱了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独立,更使得司法界自身的改革步调和方寸趋于更大的混乱。我们今天所面临的正是这样的恶性循环。”

  贺特别提到了司法统一考试。这项制度可以说是法律界呼唤多年而终成正果的一项值得大家自豪的“最重要的改革成果之一”,它让法律界同仁梦想多年的司法人员职业化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可触摸的现实。但就是这样一项经过多年努力、修改了相关法律并获得法律保障的制度目前却陷入了尴尬境地,那些通过搏杀而成为“7%幸运儿”的四万法律精英,正拿着成绩单,眼巴巴地望着法官和检察官的神圣职业兴叹不已。而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竟然仅仅是人事部门坚持把司法人员纳入文官系统管理,并要参加省级人事部门搞的招录测试。

  这个例子也许能部分地说明司法改革的混乱现状。

  希望或许更多地来自民间。

  与官方在改革方面的谨慎不同,在学界,有关司法改革的研究已成显学,一些激进的改革的建议经常会充斥坊间。

  仅在制度层面,专家们除了对法院形成机制提出自己的改革方案外,像改目前的二审终审制为三审制,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院,引进沉默权制度,彻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取消审判委员会,设立宪法法院,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引进判例制,实行人身保护令制度,取消司法解释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话题,都一度成为热点话题。

  更激进的观点来自对各司法机构之间职能重新划分的建议,例如曾有学者建议改造或撤销检察机关,将它拥有的公诉权、审判监督权和自侦案件的逮捕权分化给其他部门,实行检警一体化;还有学者建议将本属行政权的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划分到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大司法部;公安机关分为刑事警察和治安警察,采取强制性措施要向法官申请,建立预审法官制度等。

  不难看出,在这些建议里,有国外司法制度的影子。

  “这是合乎逻辑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媒体人士说,“加入WTO和批准参加两个人权公约,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像德国和日本这样的国家还在进行司法改革,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变革。外力将越来越成为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压力和推动力。”

  尽管司法独立的问题在学术界已不是新鲜话题,但细心的人士还是发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里,并没有出现过司法独立的正式称谓。这也许反映了官方的一种意识形态上的顾虑,而这被许多人认为是这些年来司法改革未能取得突破的原因之一。

  “法律界一直在呼吁司法独立,因为大家已形成这样的共识:司法的不独立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根源。”马怀德对本刊记者说,“可无论是官方还是民众,都对司法独立这个提法心存疑虑。官方主要是意识形态上的原因,而民众则主要是对司法腐败的恐惧。在有各种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司法还如此腐败,如果独立还不变成司法专横和更加腐败?”

  “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马说,“但没有找准目标。我们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还有一个原则就是司法公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只要公开了,那些上不了台面的东西自然就不会大行其道了。”

  “有时候我们陷入了一个悖论之中。”贺卫方说,“越是有问题就越不允许独立,越是不让独立就越有问题。我们的司法制度就在这个怪圈中越陷越深,最后连人大都要来搞个案监督了。我们建立了重重的监督机制,想方设法对法官监督,可谁又来监督监督者呢?”

  “在我看来,司法独立就是法官个人的独立。”贺说,“司法独立可大致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院独立于外部权力的控制和干预;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地进行决策;三是每一个法官独立于他的同事或上司。法官是社会中非常独特的一个职业,是没有上司的职业。每一个个体法官都独立于他对法律的理解,都要恪守于他对法律和正义准则的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官必须是个人化的独立。”

  “现在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认为司法独立就是要脱离党的领导,这种认识与我们建国初期曾批判过司法独立有关。”马怀德说,“独立审判原则是我们的宪法原则。独立审判和司法独立除了语义上的不同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法官对法律负责,从本质上讲就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因为法律本身不就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吗?”

  “司法体制改革本身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贺卫方说,“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不解决,司法体制改革就没办法开展下去。我觉得我们应该论证一下司法公正和独立对社会秩序的良好作用,对我们党所追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市场机制、官场清廉的促进作用。同时,公正、独立的司法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它的独立性能够给予人民信心,人民也因此对社会、对国家更有信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也离不了司法的独立,这对于官场的清廉尤为重要。”

  “司法独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与党所苦苦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完全一致的。解决了这个观念上的障碍,其他的所有问题都变得不那么重要了。”

  “只有真正进行改革,今天的改革才不至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

  贺卫方又一次显出了语言大师的风采。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1月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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