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杰人 一提到“司法鉴定”,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乱”。比如说,针对刑事案件的有关鉴定,不同鉴定机构的结论会截然不同。以正被舆论所密切关注的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身死亡案”为例,该案从2003年2月24日案发至今,前后历经4次所谓司法鉴定,但对黄的死因,鉴定结论却大相径庭,案件因此无法审理。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的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司法鉴定人不仅包括公检法内部设立的机构,也包括诸如医疗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等一些非司法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 对于当前司法鉴定的“乱”,有人作过总结,认为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司法机关“自侦自鉴”影响公正;二是有关机关(如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为涉及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如医疗事故纠纷)作“自我鉴定”;三是鉴定机构混乱,不但公检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己都有鉴定机构,而且还有各种各样谁也说不完全的鉴定机构,比如医院、学术机构等等;四是鉴定收费不合理,让当事人有苦难言;五是对于各种鉴定的效力缺乏法律规制,在结论互相矛盾的前提下,裁判机关对各种坚定结论无所适从;六是鉴定造假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七是在鉴定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各鉴定机构争抢“案源”,甚至为此放弃原则,乱下结论,等等。 针对上述弊端,有关部门也开始考虑改革措施。据《中国青年报》1月8日报道,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透露,2004年,我国将解决司法鉴定中多头管理的问题,对司法鉴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本来,我国设立司法鉴定的制度,其本意是通过这些相对权威的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为司法审判和仲裁、行政裁决等活动提供权威的证据。严格说来,司法鉴定的结论,和公证文书一样,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效力是不容质疑的,可以直接用作裁决的依据。但前述问题的存在和愈演愈烈,一方面使得司法鉴定实际上丧失了权威,另一方面,还使当事人因此蒙冤或遭受更大损失。 为此,曾经有人提出改革设想,其中一些主要的内容包括:设定司法鉴定专家库,实行随即抽取,以保证公正;实行两级或者三级鉴定制度,在各有关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情况下,以最高级别的鉴定为有效鉴定;改革目前多头管理的鉴定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取消鉴定收费,转而实行类似于诉讼收费一样的模式,谁败诉谁缴费;设立惩处制度,对恶意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机构和人员追求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等等。 看得出来,司法部长张福森的讲话和2004年改革设想,基本上源于上述改革设想,其核心原则仍然是坚持在统一行政管理下的“官方鉴定机制”。 从表面上看来,司法部的设想似乎很不错——在统一管理之下,很多利益矛盾可以得到协调,从而促进司法鉴定的公平和公正。 但仔细思考一下,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这种设想的弊端:无论是由谁统一管理,都没有逃脱“司法鉴定是当然具有效力的权威结论”和鉴定工作行政化的思路。换句话说,司法部的设想还是为司法审判和其他裁决、仲裁工作提供毋庸质疑的鉴定结论。这实际上是为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设立必须认可的所谓“证据”,从根本上讲,这种想法与法治原则下法官依据自由心证的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要求不相符合。 在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大多是民间化的自治性机构,法律部门只负责认定鉴定结果,同时有相对完善的“专家证人”制度,鉴定费用则由败诉方承担。 在我看来,改革司法鉴定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废除“司法鉴定”这种强加于法官和仲裁员的证据制度。我们知道,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取舍而认定事实的过程,是作出裁判的最重要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裁判人员有权根据调查和辩论情况,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辨别分析,自行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如果事先为裁判人员设定哪些证据是必须采纳的,这就等于预先为事实的认定作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裁判人员就变成了一种道具。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以及司法鉴定结论,都是法官必须采纳的证据材料。除了第一种材料出自司法仲裁机关,其他的都不是严格意义下的司法文书。 当前,在公证文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普遍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司法鉴定又广为诟病,将这两者强加于法官,不仅于司法的公正无补,反而可能导致更大范围的司法不公。 取消“司法鉴定”,我们可以转而实行鉴定“社会化”。可以借鉴目前通行的财务审计制度,实行鉴定工作社会化,让鉴定机构对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既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也承担涉及自身声誉的风险。在市场的作用下,鉴定机构将以负责的精神,谨慎鉴定,谨慎下结论。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制度,有助于法官独立自主地对有关鉴定结论作出取舍的决定,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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