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自己的裸照未经同意被刊出,诉讼遭二中院驳回人体模特索赔10万未果
晨报讯(记者颜斐)人体模特方女士以自己的裸照擅自被展览和出版,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作者、展览方和出版方告到法院。昨天,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1年4月,福建美术出版社将福建省艺术摄影协会和中国艺术摄影协会当年共同举办的人体摄影艺术大展的作品结集出版。其中收录了杨先生获得银奖的一组女性人体艺术作品。
2002年底,方女士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的裸体照片未经同意被展出、上网及出版后,她承受了巨大压力,男友也离开了自己。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导致自己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对此,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侵权损失及7000元其他经济损失。
而摄影学会和美术出版社认为,大赛举办之前,他们曾与每个作品的作者签订了由作者负责展出作品的肖像权问题的协议。
法院认为,作品中有一张照片显示的模特面部呈仰视状,一般公众不能辨认,缺乏肖像人的形象清晰完整性,故不构成对方女士肖像权的侵害。被告方对方女士作为模特的作品的参赛、编辑、出版并不造成方女士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因此也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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