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西民初字第4193号
原告陈明亮,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澳大利亚成功集团董事。(住址从略)
原告宋玉林,女,192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央办公厅老干部局离休干部。(住址从略)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小明,北京市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法定代表人陈星,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桂茹,北京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春,北京青年报编辑。
被告吴思,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住址从略)
原告陈明亮、宋玉林与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吴思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明亮及陈明亮、宋玉林之委托人崔小明、被告北京青年报贾桂茹、被告吴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陈明亮、宋玉林诉称,2002年4月23日起,被告《北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开始连载由被告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该书中所述的大量情节与事实不符,许多情节是作者无中生有、任意杜撰的,如:“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二原告认为,作者在书中虚构情节,对陈永贵的人格进行贬损,造成了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害。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在《北京青年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
被告吴思辩护称,我是《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的作者,我在该书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进行了多方的采访。书中所有情节均有相应的历史依据,并非像原告所述的是本人编造、杜撰的,且该书对陈永贵的历史定位及评价均符合史实,没有对陈永贵进行贬损、侮辱,没有侵害陈永贵的名誉权,故不同意二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青年报辩称,我报社在刊载《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之前,已经获得了作者以及出版社的授权,该书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作者任意编造、杜撰的情况。而且该书中没有使用任何侮辱、诽谤性的语言,亦没有涉及陈永贵的个人隐私,未构成对陈永贵名誉权的侵犯,故不同意二原告之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二原告身份证,证明二原告身份及本案管辖权。
2、(97)京证字第01526号公证书,证明二原告与被侵权人陈永贵关系。
3、2002年4月23日至同年4月25日《北京青年报》第31版刊载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证明二被告的侵权事实。
4、署名为陈明珠的证言一份,证明陈明珠本人并未写过也不知道《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
5、(2002)昔证民字第20号公证书,证明兴亚会并非特务组织以及陈永贵在日本投降后没有受过拘留。
6、(2002)昔证民字第21号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没有向其托孤,在大寨村也没有受过批斗。
7、(2002)昔证民字第23号公证书,证明赵怀恩并未当过队长,陈永贵没有在大寨村受过批斗。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3、4、5、6、7项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第4项证据并没有正面回答陈永贵是否参加兴亚会的问题;第5 项证据的证明人资格有问题,且该证言也侧面反应了陈永贵参加过兴亚会;第6、7项证据的证明人并非文章中的当事人,其证明力不够。另外,被告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方的证人均没有当庭作证,其证言应认定无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一文,作者系1964年时任山西省省委书记的陶鲁笳,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
2、《毛主席宴请陈永贵》一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五十而知天命”一节的真实性。
3、《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抄自昔阳县档案馆第41号。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去见刘少奇”一节的真实性。
4、《我的父亲陈永贵》一文,作者陈明珠,该文载于《山西文史资料》1995年第5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曾出任伪代表”一节的真实性。
5、《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怀银,该文载于《百年潮》1999年第3辑,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6、《文盲宰相陈永贵》一文,作者新华社高级记者冯东书。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7、《谢振华征程录》一文,谢振华系1969年时任山西省委第一书记兼省革委会主任。证诉争文章所提及的“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8、《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陈大斌,该文由党史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9、《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一文,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助理研究员孙启泰、熊志勇,该文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证明诉争文章中所提及的“张老太死因”一节的真实性。
10、《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书稿审查意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二室副主任陈文斌。
11、《陈永贵过关记》一文,作者系新华社高级记者范银怀,该文载于《炎黄春秋》1999年第5期。证明诉争文章所提及的“曾参加兴亚会”一节的真实性。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均表示内容不真实,不予认可。
本院经对上述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
1、二原告所提交的身份证、(97)京证字第01526号公证书,2002年4月23日至同年4月25日《北京青年报》刊载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均系合法取得,经被告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
2、原告所提交(2002)昔证民字第20号公证书、(2002)昔证民字第21号公证书、(2002)昔证民字第23号公证书,均系原告合法途径取得,被告对其真实性亦表示认可,且该证据材料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但证明内容仅限于该证据的书面文义范围。
3、原告所提交署名为陈明珠的证言一份,因被告对陈明珠证言真实性有异议而要求陈明珠到庭质证是合理的,但陈明珠未能出庭质证,故不采纳该证词为证据。
4、被告所提交的《1971年5月25日陈永贵在批陈大会上的插话》抄件经本院核实,其内容真实、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5、被告所提交的《毛主席与农业学大寨》、《毛主席宴请陈永贵》、《我的父亲陈永贵》、《大寨内参引起的轩然大波》、《文盲宰相陈永贵》、《谢振华征程录》、《陈永贵过关记》、《饥饿引发的变革——一个资深记者的亲身经历和思考》、《大寨红旗的升起与坠落》、《陈永贵沉浮中南海——改造中国的试验》均属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文献记载,被告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宋玉林系陈永贵之妻。陈永贵系宋玉林之夫。2002年4月23日起,《北京青年报》在第31版“每日连载”栏目,开始连载由被告吴思所著的《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书。4月23日连载写到“我们到了以后,刘少奇眼都不抬。”陈永贵在六年后的一次大会上说:“但那时根本没有考虑中央有两个司令部。我们到了主席那里,对我就十分亲热”;“毛泽东问起陈永贵的年龄,陈永贵答道:‘五十啦。’毛泽东笑道:“五十而知天命嘛,搞出一个大寨来很好。”陈永贵不明白孔夫子那句话的意思,含糊地哼哼着点头。后来他知道了什麽叫知天命,又为自己胡乱点头而后悔。”、“此时陈永贵像所谓的乱世英雄一样冒出头来,以一个长工的身份当了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后来还被迫参加了一个叫‘兴亚会’的日伪特务外围组织”、“陈永贵说。他问明了谁掏钱买酒买肉供他周旋之后,便痛痛快快地答应下来,干起了维持会。”、“当年陈永贵的‘维持’也真不容易,很像是在万丈深渊上走钢丝。他出入日本人的炮楼,打点着来大寨要吃要喝的‘棒子队’,一方面糊弄着狗日的别杀人,一方面又尽量小心地给八路军干点事帮帮忙。1943年,陈永贵终于出了岔子,他在送粮问题上惹火了日本人,被抓起来痛打一顿,关进了留置场。日本人的留置场就是监狱或拘留所,其在昔阳的名声极为可怖。进了留置场的人常常被拉出去活埋、练枪刺,是个极其凶险的地方。这一年陈永贵28岁,已经结婚两年,并得了一个儿子陈明珠。他的妻子李虎妮急坏了,求村里的富户掏钱,又托关系又送礼,折腾了近一年,好不容易才将陈永贵保了出来。陈永贵拣了一条命,也明白了乱世出头容易掉脑袋的道理,出来后便辞了职,死活也不干了。日本投降之后,昔阳成了共产党的天下,全县掀起了土改运动和反奸复仇清算血债的群众运动。当年与日本人有染的人个个受审,人人过关,不少给日本人干过事的人被人们用石头砸死。陈永贵自然也躲不过这场审查。这次他又受到共产党方面的拘留,在村里挨了斗,据说还是“五花大绑”,挨了几拳。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任大寨村村长叫赵怀恩,陈永贵担心自己过不了这一关,曾向赵怀恩托孤说:“我明珠小,托付给你,你给我招呼他长大!”当时赵怀恩替陈永贵说了好话,说日本人来了,总要有人出面。别人不敢,他胆大,就当了伪代表。这话说得合情合理,陈永贵保住了一条命。”、“兴亚会的问题,后来曾多次提起。陈永贵入党、进中央,每个阶段都闹出过一点麻烦,不过问题不太大,在正式的定性上,这属于“一般历史问题”。“当时的张老太如日中天,相当自信,恐怕也没有把陈永贵这位初出茅庐的后生放在眼里。他做梦也想不到20多年之后,他将在陈永贵副总理兼昔阳县委书记的统治下,戴着反大寨、民主派和走资派的帽子死去。”、“他目送着小轿车扬尘远去,沉默了许久,转过身来叹了一声,对站在身后的昔阳县农村科科长王富元道:“哎,你看这。一个农民干点事,上边的领导咋重视呀。我回去也要闹一番事业哩!””
诉讼中,被告吴思未就其引用的相关文章的历史真实性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
上述事实,已在本院庭审时的质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确认。
本院认为,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思所写《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一文所引用的关于“陈永贵参加兴亚会”一节的具体文章,均系他人所写回忆性文章,非权威性文献记载,被告吴思亦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事实的存在,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描写客观上对陈永贵形象有贬损,客观上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吴思的行为已构成对陈永贵名誉的侵害。陈永贵现已死亡,二原告作为陈永贵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吴思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高,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在刊登上述文章时未尽到审查职责,亦应侵权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刊登向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吴思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赔偿原告宋玉林、陈明亮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
四、驳回原告宋玉林、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被告吴思、北京青年报社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宁
代理审判员 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 王建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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