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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离退休费广东自行负担所需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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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09日09:11 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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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通知规定调整机关人员工资实施方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各有关单位开始贯彻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的通知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初中学历试用工资425元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提高后的标准: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月380元。离休费每人每月加50元
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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