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9日讯(见习记者温洁)7日下午,太原市一名10岁顽童因在山姆士兴华店超市私拿了一个小玩具,被保安发现后,其母最后不得不以三十倍的价格买下该玩具。标价10元的玩具却花了300元来买,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的梁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孩子不懂事犯了错,少罚些款也认了,30倍是不是太过分了?昨天,记者就此事走访了这家超市的负责人。 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该超市“防损处”的刘经理一脸委屈与无奈:“自从我们超市开张以来,几乎每天都会发生有人买东西不付钱的事儿,有时一天会碰到好几起。像梁女士这样因为孩子小,调皮不懂事的少,故意为之的占绝大多数。”他告诉记者,由于超市是开放式的经营模式,不好管理,所以常有人钻空子,在超市偷拿东西,甚至有人靠此为生。在这方面,每月的平均损失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超市管理者想尽办法,电脑监控、便衣巡查,仍然屡禁不止,收效甚微。都送到派出所处理,他们也管不过来,所以大部分就私下调解了。一般按超市内部规定,交钱了事。高额罚款是为了起到罚一儆百的作用。 记者随后采访了一位业内资深律师,他认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碰到的任何问题都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偷拿商品”本身是违法行为,而超市对此采取的处理措施虽然于情可以理解但却与法相悖。不能以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而应积极报警,由公安部门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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