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人就赔粮票? 1979年文件引发家属不满
这就是那份有争议的老文件。 见习记者牛向东/文记者宋洋/摄 |
■刘先生:实在不行就起诉■专家:很难选择法律依据■律师:民法可以“替代”老文件
昨天,本报一版刊发了《火车撞死人还赔粮票》一文,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出台25年的文件为何至今还沿用,已经明显不适合当今情况的条款为何没有得到修正,此事究竟该如何解决?昨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就一些关键问题咨询了法律人士。
大成警方:铁路派出所都这么处理
昨天,沈阳铁路公安处大成派出所的一位李姓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惯例,遇到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沈阳铁路部门会临时成立一个铁路事故处理委员会,与事故发生相关的车务段、机务段和派出所是这个委员会的成员。
据了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铁路部门会对事故性质和原因进行调查,判断事故责任,如果铁路部门存在过错,与事故相关的车务段和机务段作为“当事人”,是民事赔偿的主体,这也是两方面之所以参与铁路事故处理委员会的原因。
另外,由于与事故相关的车务段和机务段是“当事人”,所以在铁路事故处理委员会中,真正起到协调作用的只是当地派出所。在刘先生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大成派出所是惟一的中间人,掌握赔偿尺度理所当然由他们负责。
采访中,李姓民警不断强调,按照178号文件解决铁路事故纠纷不只是大成派出所一家,沈阳铁路公安局的所有此类事故赔偿都要依照这一文件执行。
记者随后登录“交通管理与执法”网,并看到了国务院178号文件,文件名为《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其中就包括《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其相关的请示报告。记者看到其“有效性”一栏中写着:有效。
沈铁公安处:派出所说的没错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铁公安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以前沈铁公安处负责处理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他就是当时的负责人,但如今处理事故的权力已经下放给各地派出所,派出所所说的法律依据应该没有错。
这位工作人员还称,路外人员的伤亡事故一般不应该赔偿,路人横穿铁道发生意外完全是自己的责任,因此铁路方面即便给予赔偿,赔偿数额也不会太多。他曾经办理过一名持票乘客在火车事故中丧生的案件,铁路方面只赔了700元钱。记者想询问这起事故的赔偿依据和发生时间,但这位工作人员拒绝透露。
采访中,这位工作人员在看了记者向其出示的178号文件的复印件后表示,整个文件以及有关补偿粮票的条款,是有些过时了,应该有一个新的规定。但他又强调,铁路部门有铁路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就好像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一样,其他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不到这个企业。
刘先生:实在不行就起诉
昨天下午,刘先生告诉记者,178号文件还没有废止让他很吃惊。他说,178号文件是25年前的文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文件,如今已经改革开放多少年了,人们的价值观、法制观都发生了改变,我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观念也已与以前大不相同,吃饭用粮票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还要你的粮票干什么?在现今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竟然还要沿用25年前的赔偿标准,这让任何人都难以信服。“可法律是严肃的,国家目前还没有废止这项法规,如果铁路部门仍然坚持用这一法规来处理纠纷,你该怎么办?”记者问。“那我就起诉沈阳铁路局,为母亲、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刘先生坚定地说道。
人大代表:不主张赔偿导致法律滞后
正在参加沈阳市人大会议的人大代表李树春说,25年前的法律一直没有经过修订,在当今还在发生效力,这的确让人有些意外。我认为这和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一贯不主张赔偿的做法有一定关系。
一般情况下,火车撞人是不主张赔偿的,因为火车有比较固定的行车时间和运行轨道,铁路道口也有护栏和警示信号,理性上认为,行人因横穿铁道发生意外,自身过错较大,而火车不能像汽车一样在短距离内及时停车,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
很长时间以来,铁路事故处理部门很少接触理赔纠纷,因而也就很少触及理赔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因此忽略了法律的滞后问题。法律既然滞后,就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尽快修改,责任如何划分,究竟理赔多少,都应该公之于众,让标准合情合理,站得住脚。不能把几十年前的东西还拿来衡量现实情况,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学专家:如何选择法律依据是难题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吴钧先生说,法律有特殊法和普通法之分。特殊法是在某一具体行业中为了调整行业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制定的法规,178号文件作为火车事故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专项处理规定,应该属于特殊法。而民法属于普通法。
从法理上讲,特殊法效力要优于一般法、普通法。例如,交通肇事,就不能用民法来调解,而必须依照交通法规来执行。因此,民法等普通法还不能直接用于调解铁路伤亡事故的纠纷。而原有法规已经不适合在现实中具体实施,却仍然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依据,的确是个难题。
我国许多法律始终都在不停地修订中,法律盲区、实际不适用的条款都在修订范围内。从近几年的一些法律法规看,民事赔偿标准的变化是法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交通事故赔偿额度,在近几年每次经过修订都要提高10%左右,由此看来,还以25年前的标准来解决当今的纠纷,的确存在不合理性。国家应该尽快修订法规,出台新的理赔标准,消解法律的滞后性。
律师:可以依据民法调解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马希图律师则认为,在特殊法滞后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据民法来调解纠纷。他说,在民法出现之前,我国有许多行政性的法规、红头文件,但在1982年《民法通则》出台以后,民法就替代了这些法律法规,以前出台的法规与民法发生矛盾或不符的,都要遵行民法。
从法律效力上讲,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但178号文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民法是上一层级法律,而178号文件是下一层级法规,在下一层级的特殊法不适应现实情况时,完全可以依照民法来调解民事纠纷。具体来说,刘先生的索赔应该按照民法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来调解。如果沈阳铁路部门拒绝依据民法协商,刘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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