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3”特大井喷事故案再亮“红牌”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2日08:39 每日新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据新华社重庆1月11日电 重庆市公安局11日通报,在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大井喷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王建东、宋涛、向一明等3人于1月10日被正式逮捕。
侦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开县罗家16H井现场组负责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师王建东在发现并证实钻具内的测斜仪已损坏后,将此情况告诉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12队技术员宋涛。王建东提出要换测斜仪、卸下钻具内的回压阀,并在当晚令工人实施。宋涛对王建东的提议未表示异议。而按照企业的相关技术规程和“罗家16H井钻开油气层现场办公要求”的明文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
另据事故原因分析,是有关人员违规操作,将12月21日下钻的钻具组合中的回压阀去掉,才致使起钻发生井喷时钻杆内无法控制,井喷失控。王建东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后果,却提出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宋涛明知王建东的方案违背了有关的规定,不提出异议,未尽到现场技术人员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两人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3年12月23日19时至20时,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H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中,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细则中“起钻中严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H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1次的规定。
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向一明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