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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追踪:湖南重点产烟区应建立烟草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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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3日09:34 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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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1月13日讯(记者欣悦)今天,郴州代表团代表吴章钧向大会提出第0112号关于制定《湖南省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的议案,提议重点产烟区应建立烟草公安局。
背景:
执法主体难到位、执法的可操作性不强,“一法一条例”仅仅对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作出了没收、罚款等处罚规定,却对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没有作出规定,非法烟贩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
烟草业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
针对我省烟草行业目前存在问题,吴章钧代表介绍说,烟草是湖南省的重要支柱产业。2002年,我省烤烟合同种植面积达78.2万亩,收购烟叶165万担,“两烟”实现税收127亿元,占全省财政收入(424.6亿元)的29.9%,占全省税收收入(367.9亿元)的34.5%。“两烟”产业是我省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行业,是加快发展制造业的重中之重,必须积极培育,重点发展。
报告点击: 一个县因非法烟贩流失税收2000万以上
吴章钧说,虽然《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对烟草管理实行专卖制度,国家(烟草公司)专卖专营。但由于计划与市场仍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非法经营烟草因偷逃高额税收可牟取暴利,非法贩运烟草存在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加上缺乏打击非法烟贩的刑事责任标准,一些地方的非法烟贩仍十分猖獗。
吴代表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例子,湘南某一烤烟生产大县,年种植面积达20万亩,产烟60万担左右,国家计划收购30余万担,近一半的烟叶让非法烟贩偷运出境,税收流失达2000万以上。
整顿市场缺乏可操行依据
问题1: 依法主体难到位
为何烟草市场存在如此严重的税收流失?吴章钧表示,一是依法主体难到位。作为烟草专卖执法主体的烟草专卖局,是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与作为企业的烟草公司的责、权、利捆在一起,“这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吴代表说。管理体制不顺,执法力量单薄,根本无力承担维护烟草市场专卖秩序职责,造成了执法主体在具体操作中难以到位甚至缺位的问题。
问题2: 违法事实难以界定
吴章钧说,一方面,“一法一条例”仅对非法经营烟草行为作出了没收、罚款等处罚规定,但对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此,非法烟贩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准的规定》以及《刑法》的有关非法经营的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实际情况却是:烟贩子往往是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合伙经营,事实界定比较困难,且非法烟贩从烟农手中购买烟叶数量、等级无详细记录,烟贩子将收购的烟叶转卖外省后,当地为了保护其税收常常不予合作,甚至还甚至障碍,使执法人员难以取证,造成对烟贩子打击不力的局面。
问题3: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同时,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缺乏可操作性依据的一方面原因。虽然烟草行业实行垂直管理,虽然设置了纪检、监察等机构,但仅对一般违纪违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对内部合谋非法经营烟草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往往甚微。
建议重点产烟区设立烟草公安局
吴章钧提出:
一、建议省人大制定《湖南省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组建专门班子负责《细则》的调研和起草。他认为,《细则》应着重加强对打击非法经营烟草及其制品违法犯罪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授予公安机关打击非法收购和贩运烟叶的执法权,界定涉烟违法犯罪,并给予该违法犯罪何种处罚的界限。
2、明确规定何为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同时降低非法经营的追述标准,规定处罚办法。
3、给予地方党委、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对烟草行政部门内部的督察检查权力,遏制其内部腐败、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规定烟草部门内部关于烟草产、供、销的行为规范,即依照《烟草专卖法》将烟草部门的产、供、销规范化。
4、在重点产烟区设立烟草公安局,专门负责打击烟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烟草公安局行政上隶属于公安序列,业务上接受烟草专卖局的指导。
二、建议省人大、省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对“一法一条例”进行修改。
1、一法一条例中对擅自收购和非法贩运烟叶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对破坏烟叶生产和扰乱收购秩序的行为未能作出界定和处罚规定,建议作出相应的规定。
2、建议修改降低违法收购烟叶的起点。
3、进一步界定和明确产烟区政府在烟草专卖执法中的监督、检查、处理等职权和职责。
4、建议设立专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的行政检查机构。(稿源:红网)(作者:欣悦)(编辑:张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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