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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收取7万“感谢费” 副行长受贿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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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4日06:22 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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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尹超)曾任中国银行西安市支行副行长的史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促成客户借贷,收受贿赂7万元。昨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被告人史某积极认罪悔改,主动退回所收赃款,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处罚金1万元。
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史某曾任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副行长,1998年12月,陕西某建筑公司在中行史某所在分行申请500万元贷款,时任该行副行长的被告人利用其任副行长及信贷审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积极沟通、协调并促成该笔贷款,并于1999年1月收受该公司法人的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史某将该笔钱部分存入银行和购买家电。1999年11月,西安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某在史某所在支行拆借6000万元的短期借款,为感谢史某对其借款的支持,张某于2000年和2001年春节共送给其感谢费人民币2万元。2003年7月,史某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2003年12月16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院提起公诉。
昨日庭审中,被告人史某积极认罪服法,主动退还受贿赃款。法庭认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并充分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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