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也确有部分城乡居民生活暂处困境,亟需社会帮助。扶贫济困,仍是党和政府重视和关心的重要议题。为了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实际问题,国家先后制定了许多公益性法律法规,同时各种公益性组织也相继成立,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不断作出努力。但随着社会进步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很完善,在各种公益性社团的组织管理、相互协调以及具体的公益性活动中存在众多问题,它阻碍了我国公益事业与经济的同步发展,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会长陈铁迪在市人代会上呼吁尽快制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细则》,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开展大型、上街募捐活动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均属“公益事业”,公益事业组织和社团都具备“募捐资格”,形成了募捐主体的多元化。由于缺乏计划性,各募捐主体之间又没有很好的沟通和协调,会出现几个募捐主体在同一时间甚至相同地点举行大型的、上街的募捐活动,致使各主体的募捐活动重复进行,造成了募捐活动的混乱,部分损毁了许多公益性活动的举办宗旨和崇高形象。为了使募捐活动更加规范,各幕捐主体举行的活动应当有部门之间的协调,开展大型募捐活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例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开展大型慈善活动都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即上海市民政局的批准,如果大型慈善活动需要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公共场所举行(如“万人上街募捐”活动)则还必须报上海市公安局审批,这样才不会使募捐活动出现混乱而重复的现象。
募捐活动要有“成本观念”
在组织募捐活动中,必然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客观存在的“成本”问题。过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社会各界的大力参与和支持下,许多成本大都以“无偿提供场地”、“无偿提供服务”、“捐赠以外的资助”、“专项赞助”等方式加以解决,这无疑是体现社会各界无私援助、爱心奉献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提倡和发扬。但也应看到,募捐活动必需发生的成本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些成本没有出现在财务帐面上,但对于提供这种方式的单位和个人毕竟间接地承担了部分募捐成本,其真实地成本却无法合理计算。此外,若有的捐赠者提出要受赠者支付所发生的部分成本(如大型活动的场地费、设备费、人员误餐、茶水、交通费等等),才能保证本次捐赠活动的进行,而受赠者却无法支付这样的一笔开支,最终只能导致捐赠者捐赠无门,受赠者无法接受捐赠的两难境地。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可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参照国外公益事业惯例,募捐主体在募集的善款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不超过10%)作为工作经费,就捐赠人提出的合理的成本开支列入一定的经费范围,从而激发捐赠者的捐赠热情,使募损的资源更为广泛。
准予对捐赠者的捐赠总额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为促进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及地方都相应规定了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如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税收规定,规定个人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单位对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捐物,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对捐赠者起到了一定程度的鼓励作用,其中个别企业由于知道有这样的政策,又再一次的进行捐赠,但此种现象毕竟是少数,许多企业间存在着经营效益的差距,因此,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奉献爱心的热情,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捐赠中给予他们一定的优惠政策,以此发掘更多的募捐资源,使慈善事业向良性循环轨道发展,从而产生对社会更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收益、救助性捐赠,准予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建立一个行业管理协会
当前我国各公益事业组织和社团还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开展各种募捐活动以及扶贫帮困活动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组织、分配和协调,致使已出现诸如多头募捐、同一受助者同时接受到多家慈善机构的重复资助而类似的需受助者却得不到点滴资助的不公平、不合理的事例,它从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益事业产生了负面影响,为此,建立一个公益事业行业管理协会,不仅能起到行业整体进步和发展的积极作用,而且能促进在各公益组织间对资源的合理使用,同时对各类公益性组织要有任务、职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立监控机制,从而做到真正把善款用到最需要的群体中。 编辑:王震 来源:东方网 1月14日 作者:钟山 靳慧 孟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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