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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打工仔草签赔偿协议 丢两指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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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4日14:52 信息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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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孙某因工受伤失去了拇指和小指,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本来可以依法索赔的孙某由于心急与工厂草签协议,仅获赔1万元。事后,孙某再次向佛山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万多元时,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去年4月某天,在佛山顺德区龙江镇某家具厂做工的孙某因工受伤,左手拇指和小指被电锯锯掉。经顺德区有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孙某与老板达成赔偿协议:工厂老板除已支付的6000元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孙某1万元,孙某不再追究老板责任。
去年9月底,孙某经人提醒后认为1万元赔偿太少,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希望获得工伤赔偿。由于该家具厂属个体性质,不具备法人资格,他的申请未被受理。同年10月,孙某向顺德区法院起诉,要求老板赔偿各种费用6.7万元。
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之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故驳回诉讼。孙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并称自己当初签约是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老板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鉴于孙某无法向法院提供自己受胁迫、老板乘人之危的证据。佛山中院依法驳回上诉。
(记者晨曦通讯员富宝)(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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