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自1975年6月9日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均得到长足发展,为两国人民带来了切实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认为目前是为未来双边合作制订一个框架的合适时机。这一新的框架将利用双方具有历史悠久的传统友谊和地理上邻近的优势,促进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为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稳定、持续增长和发展做出贡献。双方将在睦邻合作、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努力使中菲关系在21世纪更上一层楼。为此,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同意经常保持密切的高层接触和各个层次的互访,包括政府官员、私营部门、民间组织、学术界、新闻界以及两国人民之间的交往,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持续地发展。 三、双方同意保持和加强两国高官及外交部之间的年度会晤制度,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四、双方同意进一步开展在防务和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两国军事、防务人员及外交官之间有关安全问题的磋商,两国军事机构间就人道主义救助、救灾减灾问题进行交流,加强双方战略安全研究机构间的合作。 五、双方认为两国的发展目标相似,同意充分发挥双方在贸易、投资、科技、农业、教育、文化、旅游、民航、税收等领域现有的合作框架的作用。双方将: (一)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往来及工业合作: 1、探讨一切可能的措施,增加贸易额、扩大产品的选择范围; 2、同意通过确认并消除贸易投资障碍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 4、促进相互投资及合作到第三国投资; 5、鼓励双方工商界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在互惠基础上加强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致力于改革国际金融体制。 (三)根据两国1978年3月14日签订的科技合作协定,扩大两国科技合作,通过合作研究以及技术转让等形式开拓新的合作领域。 (四)落实两国1999年9月13日签订的农业合作协定,促进农业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鼓励两国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和商业团体积极参与农业领域的合作,以促进两国经济的共同发展。 (五)根据1979年7月8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继续实施两年执行计划。双方将通过互派代表团和文艺团组、专家互访、互办展览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电影、体育、卫生、宗教、社会科学、图书出版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进一步发展双边旅游合作,拓展旅游市场,促进两国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六、双方将依据国际准则提供必要便利,使在各自领土上居住、工作和旅游的对方国民在陷入困境或卷入法律、劳务等纠纷时可获得其本国适当官员所提供的领事保护。七、双方将继续探讨执法、司法、安全及防务机构间新的合作领域,应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行为所构成的严重威胁。 八、两国政府将继续为各自的国家机构提供政策指导,以进一步发挥各联委会在所确定的合作领域里的作用。 九、双方致力于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同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双边友好协商和谈判促进争议的和平解决。双方重申遵守1995年中菲两国关于南海问题的联合声明,同意不采取可能使事态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决心完成建立中菲信任措施工作小组的工作,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双方重申将为制订和达成南海地区行为准则作出积极贡献。 十、结合各自独特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双方承认并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双方应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鼓励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事业。 十一、双方表示将尊重对方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菲律宾政府重申其一个中国的政策,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二、双方同意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认识到密切的中菲关系有助于中国与东盟以及东盟+3(中、日、韩)关系的发展。双方将根据1999年11月28日在马尼拉发表的《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共同促进东亚对话与合作,为促进地区及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重要贡献。 十三、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世贸组织和联合国等多边场合的协调与合作。双方将在地区和国际场合积极促进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在贸易、金融、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促进劳工、农民和妇女儿童权益领域。 十四、双方同意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 如一方要求,双方外交部长将共同对本声明进行复审。 本声明于2000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菲律宾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多明戈·西亚松 (签字) (签字)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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