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县机械筑路工程公司为承建国道行贿原交通厅厅长等一批官员被判行贿罪罚金100万
本报讯 (记者 黄珊 通讯员 欧阳浩贤) 一家筑路公司,7年间“斥资”226.5万余元,通过其总经理贿送给原广东省交通厅厅长牛和恩、副厅长李向前等9名官员,以便在承接承建一批国道、省道等公路工程中受益。本月16日因受贿等罪被一审判刑12年的原新兴县县委书记张国权,也在该公司行贿之列。日前,广州天河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电白县机械筑路工程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总经理杨振波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为接工程重金贿赂高官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春节至2001年3月间,电白县机械筑路工程公司承接和承建了国道325线吴川覃巴调魏至塘尾段、国道325廉江路段、省道1968S113线新兴段、京珠高速公路南段、广珠东线、国道324线海丰穿城段、1968线阳春段、国道207遂溪段、雷州前段、廉江段等公路工程。
此间,该公司通过总经理杨振波(法定代表人,现年53岁,广东电白县人,高中文化),先后多次在广州、电白、新兴、澳门、香港等地,贿送了9名官员人民币、港币、美金和手表等一批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26.5万多元。
其中,该公司分别贿送给原广东省交通厅厅长牛和恩(另案处理)、原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局长李向前(已判刑)、原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沈惠生(已判刑)、原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胡俊雄(已判刑)等人。对原广东省新兴县县委书记兼公路建设总指挥张国权(一审已判刑),这家公司也奉送过7.3万余元。
单位构成行贿罪罚100万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电白县机械筑路工程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杨振波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了行贿行为,此举亦构成单位行贿罪。经查,被告单位和杨振波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做了从轻处罚。
1月12日,这家行贿9官员的筑路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天河法院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老总杨振波则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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