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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拟放宽 我市将调整多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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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9日06:11 深圳特区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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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杨丽萍)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深圳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成员会议上获悉,我市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将放宽,同时多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也将进行调整,调整后优惠政策将“惠及”更多的失业人员,优惠程度也相应提高。
《优惠证》发放条件将放宽
昨天的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关于调整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今后凡在我市国有企业工作过的失业员工,如能提供其在该企业工作的证明,包括在该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的员工劳动手册等,不管其最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是何性质,均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据了解,我市原《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条件有四:一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是关闭破产的企业人员;四是享受低保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但我市不少长期失业的失业人员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多年,国有企业改制后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并失业,由于失业时的单位是非国有企业,这部分失业人员就不能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从而无法享受各项优惠。据统计,我市符合原《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仅2000多名,而目前全市登记失业人员已达21537人。
取消培训次数限制
为鼓励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我市将取消失业人员每年只可参加2次由政府资助培训的次数限制,同时对经批准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的,取消每次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金额的限制。调高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期间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天的补助调高到33.6元,原来的标准特区内为28.57元,特区外为22.14元。
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期间,由再就业服务机构按月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发给生活补贴,取消原规定的200元的交通补贴。
招用失业员工优惠多
按照《通知》,为鼓励企业直接到劳动部门招用失业人员,直接到劳动部门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履约3个月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后,招用困难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贴500元,招用一般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贴300元。同时用人单位录用困难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也可获得一次性补贴300元。
作者:记者杨丽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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