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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讲解行政许可法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9日11:0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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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学习讲座时强调指出,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将对行政机关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不单纯是一部法律的执行问题,而是涉及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大问题。

  在这次学习讲座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情况。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曹康泰同志撰写这篇专文,以便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好、实施好这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许可具有四大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据此,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行政许可遵循六项原则

  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

  第一,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第三,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行政许可法根据上述原则,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以及监督与责任等环节对行政许可进行了全面规范。

  行政许可法确立三项主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

  1.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第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三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这是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同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行政许可法又作了两点补充性规定。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另外,为了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是,“一个窗口”对外。就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和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方便申请人的程序。比如,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便于申请人查询,等等。

  二是,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比如,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等。

  此外,行政许可法还针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特别程序。比如: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律师、医师等)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等。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针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第一,关于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针对一些行政机关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着重对实施行政许可之后的监督检查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书面监督检查制度;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属地管辖制度;举报制度。

  第二,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违反规定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工作亟须抓紧做好

  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国务院行政许可法学习讲座时强调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创新管理制度,转变政府职能。

  (一)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行政许可法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已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培训了1562名骨干。建议各地方、各部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争取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将所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都培训一遍。

  (二)认真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许多现行的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规章都要作相应修改或者予以废止,除国务院的文件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都将失去效力。清理工作都要在明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完成。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搞好清理工作,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确需制定法律、法规的,要抓紧依法上升为法律、法规;对因行政管理需要,必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又不能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应当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要更新观念,改变那种一出现问题就要审批、发证,以及“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因此,我们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方案、措施、办法。一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取消一批不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真正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机制,在继续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但对应当由政府管理同时又不宜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取消行政许可后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方法,不能因取消行政许可出现行政管理上的“真空”;对需要继续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也需要认真研究如何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把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把该政府管的事真正管住、管好。

  (四)加强有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比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共享制度,听证制度,行政许可决定中的招标、拍卖制度、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制度等。这些制度许多都需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制度来落实。

  (五)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许可法确定的一系列制度,不仅有利于促进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更重要的是从更深层次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建议通过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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