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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邳州11-3暴力袭警致人死亡案三名被告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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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19日04:03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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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1月18日电(慈延年、奚彬)18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邳州“11·3”暴力袭警案5名被告人中的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均是山东省苍山县神山镇东道庄村农民。2003年11月3日11时许,他们伙同谢彬、王洪森,驾驶一辆昌河面包车,携带砍刀、匕首、改制的发令枪及王高峰私藏的土枪等作案工具,从山东省苍山县窜至江苏省邳州市境内寻找目标进行抢劫。为掩人耳目,他们特意将车前车后牌照卸下。当天下午6时许,当密启峰驾车行至310国道与250省道交汇处时,正在此处巡逻的邳州市公安局交警中队副指导员杨松林见该车形迹可疑,示意停车检查。5人惟恐车内的凶器被查出,罪行败露,遂驾车向北逃窜。杨松林立即驾驶警车追赶。为了逃避追赶,许翔龙、密启峰先后持枪向杨松林射击,其中一弹击中杨松林右肩部。当追至苏鲁省界南6公里处时,杨松林驾驶警车将面包车迫停。5名歹徒遂持械下车,砍砸警车,持枪猛砸杨松林头部,并持匕首、砍刀朝杨松林身上乱刺、乱砍、乱捅,导致杨松林肺脏等多处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作案后,5名歹徒驾车逃离现场。2003年12月7日,谢彬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谢彬提供的线索,其他4名歹徒也先后落入法网。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5名被告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了作案工具,并驾车窜至邳州欲行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后为逃避执勤公安民警审查,竟以残忍手段杀害公安民警,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
此外,被告人王高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到谢彬、王洪森在作案时系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且谢彬在归案后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
1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谢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王洪森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密启峰、许翔龙、王高峰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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