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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被保管的财物 消费者向店家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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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20日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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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谢德良)餐馆服务员以吴某(存放财物)的箱子挡路、妨碍其工作为由,要求提到隔壁包间里代为保管,结果箱子遗失。昨天,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馆赔偿其经济损失2724元。
2003年12月27日晚7时,吴某到王府井购买价值2724元的衣物后,和同事来到西四一家海鲜饺子城。为方便保管,吴某将装满衣物的手提拉杆箱放在餐桌边的地上。这时,饺子城的一位女服务员过来声称,如此摆放箱子妨碍她的工作,要求将吴某的箱子放在隔壁空包厢里代为保管,吴某表示同意。一小时后,吴某取箱子时,发现箱子已经不翼而飞。
吴某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推断,因为没有尽到保管消费者财物的义务,吴某要求饺子城赔偿其直接财物损失2724元。西城法院已受理该案,并将择日审理。
法规链接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消费场所、购物场所进行消费、购物时,店方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不能将这种义务以店堂告示或者声明等方式予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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