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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女士术后失明十五年法院判赔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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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30日13:15 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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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蒋旭 张杰)双眼因青光眼手术后失明,患者和院方协商未果,遂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近日判决双方均有责任,令院方补偿患者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原、被告双方皆对赔偿金额表示不满,决定上诉。
术后失明十余年
15年前,永寿县46岁的严女士因青光眼进入西安市第四医院(以下简称四院)治疗,但术后双目渐渐失明。1989年1月至10月,严女士先后4次在四院治疗,但最终未能复明。1991年8月1日,咸阳市残疾人联合会为严女士发放了残疾证,鉴定为双眼二级盲。严女士一家认为失明系医院手术后造成的医疗事故,本欲协商解决,但医患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严女士一家欲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因医院不给严女士提供在院的病历,医疗事故鉴定部门无法对此做定论。因缺少证据,严女士欲起诉的想法也被耽搁下来。
2002年4月,依据司法部门“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条文,进行事故鉴定时,院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严女士一家将四院诉至新城区法院。
法院判定医患双方均有责任
因院方未能提供严女士4次住院的完整病历,医疗鉴定未能最终定论,法院判医院赔偿严女士经济损失53000余元。原、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院,市中院撤销了此次判决,并发回新城法院重审。
2003年12月31日,新城区法院重审后认为,院方没充分认识到手术风险和安全治疗的问题,且二次手术时未对患者做术前谈话,治疗方案也无明显的合理性,但考虑到患者自己在术后也没经常复查,法院故判定医患双方对此事故都有责任,院方补偿严女士经济损失50587元。严女士和院方皆不满判赔金额,决意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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