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珊 通讯员 朱赞锋)消费者花钱到夜总会娱乐消遣,不想在里头被打了个大花脸。谁下的手最后警方也没能调查认定,消费者为维权,便状告夜总会索赔4200元。因接受服务的这名消费者对事件的发生也有错。最后,法院只判他拿到了346元汤药钱。 2003年9月12日凌晨,市民王先生与朋友到位于海珠区昌岗中路的千歌劲舞台夜总会娱乐消闲。 玩乐过程中,王先生等人与同到该夜总会消费的其他客人发生口角,夜总会的保安人员出面加以制止。 不料,双方事态平息没多久,王先生即遭人打伤,满脸是血。事后,王先生花了300多元治伤,经广州法医学会鉴定,他的伤势属有损健康的轻微伤。 事发后,派出所警员到场对事件作了处理,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对“究竟是什么人殴打王先生”的问题,派出所没有下结论。 王先生称,他是在混乱中被夜总会的工作人员打伤的,作为一名消费者,竟被本有提供安全保护义务的服务者打伤,为此,他将夜总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他医药费、交通费1200元,还要赔偿他3000元精神损失费。 海珠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夜总会消费时被他人殴打,这是官司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现在王先生主张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夜总会,却无法证实其工作人员在王被殴打时尽到了保障他安全的义务。依照《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保障人身安全”,因此,法院认定夜总会应承担对服务消费合同的违约责任。此外法院认定王先生所受伤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支持他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日前,王先生拿到了夜总会赔偿他的医药费346元。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