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桐是被容留他的网吧老板“送”回家的,那么——— 5000元悬赏金还兑现不? 沈阳13岁男孩桐桐在离家出走17天后回来了,事情到此已经很圆满了。但其家里为寻找桐桐抛出的5000元悬赏金的话题,又惹来众多读者的质疑。 桐桐父亲:“我不会给一分钱的” 昨日本报报道了桐桐被网吧老板“送”回家的消息后,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询问“桐桐的父母是否兑现了当初的5000元悬赏”。一些读者认为:“桐桐父亲应该拿5000元钱给网吧老板,因为当初桐桐的父亲已经登报声明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更多的读者认为,这笔钱不能给网吧老板。 带着读者的疑问,记者再次找到了桐桐的父亲赵先生,赵先生的回答却是:“我决不会给容留桐桐上网的网吧老板一分钱!” 拒绝支付悬赏费的赵先生给了记者两个理由:第一,如果桐桐是被好心人发现并送回来,我们家一定支付这些钱。但就是这个“送”桐桐回家的网吧老板却容留桐桐上网,我们在感情上不能接受这个事实;第二,网吧老板早就告诉过桐桐:“有两个中年男子拿着你的照片到处找你呢。”但桐桐却是在花光了身上最后的一分钱以后,才被她“送”回来的,我觉得她的目的本身很值得怀疑。 律师说法一:无权得到这笔钱 那么,这笔“悬赏金”到底应不应该给?怎么给?辽宁省鼎泰律师事务所的杨功涵律师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杨律师说:“从正常的角度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桐桐的父亲应该支付这笔钱。但是由于桐桐是未成年人,网吧老板容留桐桐上网这就是违规在先,所以桐桐父亲不给钱是符合法理的。说得再明白一些,要想拿到合法的钱就必须有合法行为。” 杨律师还告诉记者,“网吧老板不仅不能得到这笔钱,而且还要承担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律师说法二:有权得到 昨日,记者还采访了某律师事务所的杨世军律师,他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当属无效合同,但网吧老板即使有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不当行为,也不构成对悬赏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其不当行为可以受到执法部门的处罚,但与桐桐父母的合同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争论焦点:违法与违约关系竞合 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相关法律部门的专家。据一位从事民法学研究的教授讲,网吧老板作为经营者,有“容留”的违法行为,作为合同当事人,又是无过错的一方,实际上,由悬赏广告及桐桐出走引起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出现了违约与违法两种关系竞合的现象,按照通常的做法,一种法律关系一般不会影响另一种法律关系存在的合法性,但当事一方是恶意行为的除外。 此次出现的悬赏纠纷中,网吧老板的主观恶性程度将会成为悬赏合同有效与否的重要因素。换句话来说,容留未成年人是违法,引诱拐卖诈骗未成年人也是违法,但由于恶性程度不一样,对合同的有效性影响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又讯 本报报道了桐桐出走期间的四个“落脚点”以后,公安、行政执法分别出动对两家旅店和两家网吧进行了检查和处理。容留桐桐过夜的两家旅店负责人虽一口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有关部门还是对这两家旅店予以查封。行政执法人员也对两家网吧进行了检查,在提出警告的基础上听候处理。主任记者 杨博 《严父放下“皮鞭”流泪盼儿归》接续报道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