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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检察机关必须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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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1月30日07:34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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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可谁来对它进行监督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四川省检察机关率先启动———
三起案件———人民监督员对其中两起说“不”
日前,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召开了一次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研讨会,并对如何有效推行这一制度作出规划。记者拨通该县人民监督员钟黎明的电话。他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我县效果良好,作为一名监督员,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尽一份绵薄之力,我感到光荣”。
提起第一次参加案件评议会议的情形,钟黎明还记忆犹新———
2003年11月13日下午2时,四川省邻水县人大法工委主任钟黎明拎着公文包来到县检察院。这一天,他是以“人民监督员”的身份走进检察院大门的。过了一会儿,县政法委副书记刘凤武,县财政局局长冉崇儒等4位人民监督员也陆续来到县检察院。他们将参加首次案件评议会。
2时10分,会议开始。在座的还有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郑斌、案件承办人公诉科检察官胡西林及一位记录员。内容是讨论评议检察院办理的3个案件。
第一个议程由胡西林介绍案情:首先是一起涉及安全事故的案件:新镇乡电管站责任人、对某非法煤矿进行守护的文木清因疏忽、怠于行使职责,导致一死一伤的事故。胡西林说,“文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公诉科拟作不起诉。”接着,他还介绍了对刘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不起诉的情况。
“请问,文是否有管理使用电的职责?”“刑法对玩忽职守的规定,你们是如何理解的?”———紧接着的第二项议程是人民监督员向胡西林提问,气氛非常热烈……
首次案件评议会,开到下午6时。三起案件,人民监督员对两起说“不”。两天后,邻水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就该案进行讨论,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三类案件———检察机关须接受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随即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么,人民监督员主要对哪类案件有监督权呢?
“对于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简称‘三类案件’),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说。
四川省检察院研究室的张晓源进一步解释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明确列举了这3类案件,我认为这类案件最容易出现徇私枉法等问题,也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受监督的薄弱环节。”据估计,四川全省检察院每年这三类案件约有300起。
根据高检规定,人民监督员除对上述三类案件进行刚性监督外,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五种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形。
截至去年底,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评议案件65件。其中有54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意见、11件不同意;有10件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被采纳、1件未被采纳。
选拔严格———确保监督更具权威性
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有较强的专业性,怎样才能确保人民监督员进行有效监督呢?陈文清告诉记者:“目前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共聘请了1026名人民监督员,其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占了一多半,这样的比例使人民监督员的素质有保证,也使其监督更具权威性。”
在四川的一些市县,由检察机关向有关部门分配一个人民监督员名额。而这些单位,有的通过投票选举,有的通过党组讨论来决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监督员还要通过人大常委会举手表决通过。检察机关认为,经过人大程序,能强化人民监督员选拔的合理性。
按照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评议时要3人以上单数参加。四川省在市级检察院聘请7名监督员,县级检察院聘请5名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任期同检察长相同。
各方评说———制度创新尚需完善
邻水县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聂群认为,“人民监督员的介入使公诉更有力,等于有人替我们多把了道关,使我们更有把握胜诉”。
接受记者采访的人大多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是走形式的作秀,而是检察机关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好制度。然而,这一新制度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诉讼时效,如果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同检察机关初步意见不一致,再返回侦查,补充收集证据,就有可能超过时效;该制度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来保障,需通过尽快立法来推行。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有人建议选拔范围应更广泛一些;也有人提出,人民监督员是兼职的,很难保证有充足的时间行使监督权;还有人认为,一方面要保证人民监督员公平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其权力,防止监督权的滥用。
《人民日报》 (2004年01月30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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