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昌平区南邵镇四合庄村原定召开村民大会,表决是否罢免该村两名村委会主任。然而在30日下午,两名主任已主动辞职,预定的罢免会被取消。村民仍自发召开村民大会,全村60 1名选民中,有348人签字同意罢免两名主任。南邵镇政府常务副镇长徐强认为,两名主任事前已经辞职,因此罢免会就没有必要,因而罢免的结果无效。村民大会罢免辞职的两名村委会主任,到底有没有效?搜狐新闻中心特约北京大学刑法硕士、宪法博士、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江晓阳律师对此事发表评论。
江晓阳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选举办法》),罢免两名主任有效,而两名主任的辞职无效。
首先,根据《选举办法》两名村委会主任的辞职程序并未走完,他们的辞职无效。而村委会越权接受两人的辞职,也是无效的。
《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据南邵镇政府常务副镇长徐强介绍,罢免会前一天两名村委会主任已经辞职,村委会已经同时宣布取消这次罢免会。显然,所谓两名村委会主任已经辞职只是把辞职要求告知村委会而己,由于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这两人的辞职程序并未走完,辞职自然无效。应由村民会议决定接受辞职或不接受辞职予以罢免。而村委会越权接受两人的辞职,越权取消罢免会,都是违反《选举办法》的。
其次,村民自行召开大会罢免两名主任的程序符合《选举办法》,是有效的。村委会无权事先取消这次罢免会。副镇长徐强也无权事后不认可这次罢免会。
《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第三十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乡、民族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尽管这两条均未涉及村民可自行召开罢免大会,但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的精神,村民可以自行召开罢免大会,无须得到批准。对于村民大会这一决定全村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村委会或镇政府只有召集权,无批准权,不能本末倒置。至于罢免两名主任,只要满足罢免程序的要求(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必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即可。而这些要求均已具备。
最后,副镇长徐强认为,罢免会上提出罢免其他村干部的要求不合程序,应先向镇里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其实,徐强的要求才不合程序。
根据《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和《选举办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表决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有关村委会成员罢免,镇政府只有建议权和备案权,无批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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