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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飞机延误致晚点 沈阳乘客索赔一元钱状告东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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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03日03:01 辽沈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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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飞机延误晚点,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沈长征乘坐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饱受了7个多小时的折腾。“在中转郑州机场期间从正常的登机时间下午3时一直等到晚10时30分,航班延误后该公司不但没采取措施及时进行补救,而且未做任何解释及住宿安排”。沈长征认为是“典型的主观过错之侵权行为”,遂将东航云南公司告上沈阳东陵区法庭。昨日记者获悉,东陵区法院刚下达的民事裁定,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这起全省首例乘客状告航空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移送昆明官渡区法院处理。沈长征不服,已向沈阳中法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
机场苦等
延误7小时无人管
2003年9月27日中午12时50分,36岁的沈长征与爱人孩子一同乘坐由沈阳桃仙机场飞往昆明的东航云南公司的MU4682次航班,赴昆明旅游。
据沈介绍,当天下午2时30分到达郑州机场中转。这一航班的旅客有100多人。按规定时间30分钟后重新登机。但是刚上飞机10多分钟后,航班广播,由于空中管制,需要旅客下机等候。于是议论纷纷的旅客只得下机回到候机大厅。没想到这一等就是7个多小时。
沈长征全家只得在机场餐厅花了200多元左右用餐。
晚10时30份,MU4682次航班旅客重新登机。沈长征说到达昆明已是次日凌晨。“因为是第一次来昆明,他的亲属中一位65岁的老人一直在昆明机场从下午4时多等到晚上9点多”。沈长征到达昆明时,已是凌晨,全家只得临时找家旅店住下,宿费花了200元。
状告东航
一审裁定移送昆明
回沈后,沈长征向东陵区法院递交了诉讼书,称“原告乘坐被告公司的4682次航班,因客运合同纠纷一事,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责令被告返还飞机票款1110元;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00元;三、责令被告当面向原告道歉等。不久,沈长征又在违约之诉后提出增加侵权的诉讼请求。在精神上的赔偿赔偿金为一元。
近日东陵区法院对此下达民事裁定书:“被告东航云南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定其住所在昆明官渡区。该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被告所在地属昆明关渡区,为此被告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昆明官渡区法院处理。”
沈长征当即向沈阳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索赔一元
为好心情讨个说法
沈长征在上诉状中称,东陵法院拥有本案管辖权。本案以客运合同纠纷提出诉讼,其一为违约之诉,其二为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始发地沈阳桃仙机场因位于东陵区,虽然侵权诉讼不包括“运输始发地”,但是东陵区法院依法拥有违约之诉的管辖权,又由于本案的侵权之诉是基于被告延迟履行这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因此侵权之诉也理应由东陵区法院管辖并与违约之诉合并审理。
沈长征还称,被告在违约后的行为是典型的主观过错之侵权行为,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元,因为他旅游的好心情,在精神上已经造成了损害,是多少钱也无法计算的。一元钱不过是一种象征性。
沈长征对于打赢这场官司很有信心。如果沈阳中院驳回,他宁可自费上昆明法院,也要打到底。
主任记者 王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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