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所思 □郭松民 在北京市西城区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位派出所所长向所在选区的31名代表“授予”了“社区警务工作监督员”的聘书,并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号,同时宣布此后代表们就可以监督警员的工作了(见1月16日《京华时报》)。这一幕让我产生了一点疑惑:代表们理所当然的监督权,难道还必须经所长“确认”后才有效吗? 按照宪法,人大是全部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来源,“一府两院”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作为政府一个分支的公安部门,当然是在人大的监督范围之内,所以这位所长的举动不仅毫无必要,而且还隐含着“没有接到聘书的代表就不能监督”的潜台词,实际上反而限制了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派出所长并非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官员,他并不直接对人大或者人大代表负责,而应该只对法律和分局领导负责。如果代表们对派出所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径直要求区公安分局局长接受质询,如果仍不满意,可以要求他辞职或干脆将他罢免。监督了局长,对所长的监督也就不言而喻了,哪里还需要动不动就给所长打手机?因此尽管这位所长“授予”行为可能完全出于好意,但于法于理,代表们都应该拒绝接受这份“聘书”,否则就等于承认了所长的“确认权”。然而,代表们居然接受了!“应邀监督”的集体无意识凸显了人大和人大代表们在行使监督权时的被动和消极。 长期以来,许多被法律早已明确“授予”人大的监督方式,诸如“质询”、“撤销”(不适当的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等,往往被闲置。这些方式既是人大有权行使的法定职权,又是人大有责任行使的法定职责;而且实践也证明,只要认真行使这些权力,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力度和效果便会明显增强。但遗憾的是,绝大多数地方的人大都从未行使过这些权力,以至于“监督不力”成为人大被公民诟病的一个主要原因。 人大的监督职能为什么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呢?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人大自身缺乏对行政、司法机关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 春节一过,中国就将进入“两会”的季节。今年的主题之一是修宪,如何使拥有最高监督权的人大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足够的压力,从而表现出履行职责的充分主动性,值得我们认真考虑。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应邀监督”的不正常现象还会不断出现,而“监督不力”的问题,也会继续和我们的人大如影随形!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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