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法院判决书三年追不回欠款,古稀老人无奈之下做出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 当街拍卖法律白条 昨日下午,本报2205110新闻热线接到报料称,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在火车站广场设摊拍卖法律文书。 三个小时无人接招 记者赶到现场,只见一位老人拿着一张写有“拍卖‘法律白条’”字样的大纸在向过往群众求卖,纸上写道:“本人持有(2000)天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1份,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我本金加利息累计10万余元。因本人年老贫困,愿以6万元为底价进行拍卖……”。面对大家的询问,拍卖者当众承诺:不管谁帮我讨回这笔钱,本人的承诺坚决兑现。 除老人手持的“拍卖书”外,地上还摆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被告方开具的还款计划。老人诉说:“我是年近古稀的人了,为了追回这笔欠款,已奔波了3年多时间,先后近百次向有关部门求助。现在我的身子骨一天不如一天,实在再折腾不起,只好贱价‘拍卖'判决书,能追回多少算多少。” 尽管围观者挤得水泄不通,但3个小时过去了,仍无人接招。一位叫肖德彪的男子对记者说,连法院都执行不了的生效判决,其他人肯定也没有办法。 法院判决三年前已生效 据了解,“拍卖者”名叫刘旺青,现年66岁,家住天心区路边井。 1998年5月26日,刘旺青与湘直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湘直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并于同年6月8日向湘直总公司交纳挂靠费5万元。刘旺青要求按约进场施工,而该工程实际上已由湘直总公司交给了其他单位承建。此后,刘旺青又与湘直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建合同,要求湘直总公司将其所交的5万元转付给湘直房产公司作为质量保证金,湘直总公司未予转付。于是,这两项工程一直无法动工,刘旺青与湘直总公司遂于1999年11月4日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由湘直总公司退赔6万元,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 无奈之下,刘旺青将湘直总公司告上法庭。2000年11月30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湘直总公司偿还刘旺青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920元,后段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白条”何日兑现 在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的3年多时间里,刘旺青先后上百次找到湘直总公司要求付款,可公司方面每次都以“现在没钱”为由搪塞。双方先后4次达成协议,同意按协议分批付款。总经理刘作池一再保证“决不食言”,并用自己的私房作抵押(后经查实,该私房破败不堪,值不了多少钱)。 2003年12月6日,恼怒不已的刘旺青发动亲朋好友,将湘直总公司总经理刘作池抓获送到坡子街派出所。经过司法部门调解,刘旺青才要回7000元,还不及应收回款项的1/10。这也是他3年来拿回的惟一一笔欠款。 刘旺青不无伤感地说,这份判决书在他手中成了名副其实的“法律白条”,他是一个快要入土的老人了,真不知道何时才能要回这笔钱。 (陈国忠 贺文兵 王旎) 刘旺青老人手持写有拍卖“法律白条”的纸条,身心疲惫。 贺文兵 陈国忠 摄 何旭说今:执行难还是为民难? 因为一纸判决书得不到执行,长沙老汉刘旺清不得已将它当街六折起底拍卖。在笔者的印象中,这事儿不是他的独创,就在去年年底,陕西凤翔县一男子,也是因为判决书迟迟得不到执行,而在大街上将判决书五折拍卖。 看来,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个值得我们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 对这样得不到执行的判决书,老百姓给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律白条。我们习惯于对事物的对错、责任的归属作出自己的判断。可是,对于法律白条被当街拍卖的现象,却看法迥异。 一个观点是,要求人们“理性”看待。认为他们的做法本身不合法,而应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来做。此外,在情感上偏向法院、法官,认为法院是在背黑锅,指责民众对执行难的责难是抹煞法院功绩,是非理性情绪。认为法院只要公正地判决就行了,并且引用培根在四百年前的话:“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而另一观点则认为,拍卖法律白条也是情非所愿,实属无奈。影响到人民法院形象的,是执行难的本身,而不是这些拍卖者,更不是老百姓。特别是深圳市的一些人大代表,就发出了“别让判决书成白条”的强烈呼吁。 以上两种观点,根本相左。执行难,老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感就会大打折扣,这很危险。笔者以为,老百姓打官司,并非只要讨得法官一个“谁对谁错”的“说法”,更关心的可能还是要依据“说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利益上的获得才是根本。在中国,法院只管判,肯定行不通。 执行难,是有着许多主客观因素的。有人还强调,在某些情形下,就必定存在不能执行的判决,比如碰上了空壳公司,或者遇上一个无赖,法院就拿他们没有办法。果真如此吗?都如此吗?总理为民工追欠成功,又说明了什么问题?难道这几个当街拍卖法律白条的,都遇上了绝对追不回的债?我想,关键的问题,还是司法为民的观念没有落在行动上。包括法律执行在内的法制建设,要从“为民”出发,而不是从审判费、执行费的多少和解决问题的难易出发。司法要公正,公正执法是一道重要防线。如果让“为民难”作祟,老百姓的路就会越走越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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