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名代表提出:立法保护农民工拿工资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06日08:06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讯(记者 任然 靳曼 陈有谋)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报告指出,到2月3日18时,大会秘书处共收到代表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共98件,其中属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方面的66件;属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建设方面的17件;属于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15件。这些议案中已有19件作为议案处理,其他79件尚不具备立案条件,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将农民纳入城市就业培训范围
咸阳团司鎏倩等10名代表提出“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昨日经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主席团会议的讨论决定,将其列为议案。
代表司鎏倩认为,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要达到56%,这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农民进城务工还存在诸多问题。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她建议:1.政府应建立用工考察信息发布、技能培训、组织输送、跟踪管理等一体化的劳务公司,尤其要提高输送的组织化程度和规模;2.政府应像对待下岗职工那样,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就业培训范围;3.政府应扶持建立各种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点;4.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城的一些收费;5.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欠薪督察制度;6.应为保护民工权益专门立法。
另据了解,西安团王增长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陕西省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也获得了主席团的讨论通过。
出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宝鸡代表团的汶莉等14名代表提交的《关于制定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议案指出,200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而我省1997年5月依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制定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已明显滞后且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相抵触。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直系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我省的实施细则规定,这种情况下死亡职工只享受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将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中国境内的企业职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户的雇工,该条第三款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而我省目前并未制定该办法。为了使《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使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得到保障,建议省人大制定《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