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嫌犯无罪释放 江苏欲提请最高检抗诉
溧水警方披露细节:是强奸案还是强奸未遂案
溧水强奸致死案中强奸嫌犯近日被江苏高院终审无罪释放 江苏检察院欲提请最高检抗诉 ,这一新闻上网后引起强烈反响。搜狐网连线江苏省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谈此案。 主持人:报道中说惊动了县市省三级,第一审是什么时候做的? 孙国祥:2000年的时候是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因为这个案子涉嫌强奸杀人情节特别恶劣,有可能判处死刑,按照管辖应该是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进行管辖,南京市检察院进行起诉的,结果是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之后南京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要求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了南京市检察院的抗诉,到省高院再审。结果还是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孙国祥: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要求最高检抗诉的话,应该是江苏省提出来,必须得得到最高检的支持才可以,省检察院不能对同级法院进行抗诉。 主持人:法院为什么按疑罪从无判? 孙国祥:法院判决理由里面有有罪的证据,包括以前的公诉还有一些其它的旁证材料,但是也有一些无罪的证据。在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并行的情况下,能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能完全得出一个排他唯一的结论,有可能犯罪,也有可能不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法院做出了无罪判决。疑罪是指根据法院审理之后,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有罪和无罪证据都有,不能完全排除无罪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等于是疑罪,很难确定的情况下,原则是做出无罪判决。 孙国祥:但是过去通行的做法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挂起来挂十几年都有。疑罪从轻,觉得这个可能证据不太扎实,就给他判轻点留有余地,比如死刑判死缓或者无期。这种做法跟现在疑罪从无的原则都是向背的。 孙国祥:过去的做法只是一种传统的观念,没有法律依据。传统观念以最大限度打击犯罪为宗旨,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挂,最大限度保证不放过一个坏人。疑罪从无这个理念在97年新实施的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97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个本身是司法进步的标志,我们97年采用这个疑罪从无受到国际上良好反响,这个原则也是一个公认的原则。 孙国祥: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于疑罪从无这个理念肯定没有问题,这个做法也是现代司法理念,疑罪从无的原则确立确实有大家担心的有可能放纵坏人,这种担心也不是多余的,确实有这种可能性。但是最大限度能够保证不冤枉好人,另外疑罪从无能够保证打击犯罪的准确性。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可能放纵罪犯,为什么要树立疑罪从无的理念?因为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害,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判一个有可能无罪的人,判他徒刑或者很重的刑罚,可能造成新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后一种社会关系的侵害可能比前一种侵害更大。对于整个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会产生很大影响。 主持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是疑罪,是不是只要有支持犯罪的证据也有反对犯罪的证据,双方证据都有就是疑罪? 孙国祥:那倒也不是。每个案件里面都有有罪的证据或者无罪的证据都有,,关键能不能用其它证据进行排除,如果说以其它证据能够排除,结论是唯一排他的,那还是可以认定的,尽管他不认罪。 主持人:这里面最有利的证据是口供,被告人六次口供是一致的。 孙国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人证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今天可以说我杀人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话不能判有罪。 孙国祥:我没看到他们所说的所谓高度细节一致的这些证据材料,如果说即使有高度一致细节,在排除了逼供诱供的情况下,这个案子如果说有争议的话,还是有可能的。如果说不能排除的话,仅仅是口供,不能作为证据。 主持人:警方提取的足迹法院不认可? 孙国祥:我看到法院判决里,足迹已经否定了。即使有足迹也只能证明他到过现场,这个间接的证据,但是不能证实他犯罪,只能说明他到过现场。有可能到了现场看到杀人就跑掉了,后来因为有他的足迹就把他当作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是有的。 主持人:警方提出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害人情况惊人的相似。 孙国祥:是不是这种情况我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我也不能妄自评论。需要亲临审判现场,我们现在坐在这儿看到只是一个抽象性结论性的东西,我们就做出判断,我们无法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你的证据到底是怎么样的,关联性如何,合法性如何,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一定要强调包括学者在内,包括记者其它人员对案件发表评论的话,就你所知道的知识进行评价没有问题,但是对案件事实的评价一定要亲自经历过,至少亲自经历过审判的过程你才能做出比较全面的判断。如果没有经过的话,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影响,判断不一定正确。能不能绝对排除诱供或者逼供的情况,要有证据证明绝对没有这种情况。去年也是一个杀人案子一审判他死刑,后来我代理这个案子,二审因为证据不足取保候审,也是一起强奸杀人案。当时自己交代有些细节和现场的情况一致,他到过现场,其中最关键的两个证据他抢了一个皮夹子,一把刀扔到河里面去,搞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找到,关键性的证据没有找到,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取保候审。 主持人:本案关键性的证据是什么? 孙国祥:关键性证据,是指控犯罪的直接证据,杀人的、强奸的,直接证据。到过现场不足以构成证据。指控强奸的证据,应该是精液这些东西。另外杀人的工具、手段这些东西应该是需要证明的事实。最高法院对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都列了一个清单,这些事实对定案来讲都是必须的。 主持人:如果致死的话,凶器可以作为关键证据吗? 孙国祥:这种东西应该有的,这方面欠缺。 主持人:如果抗诉以后,前景怎么样? 孙国祥: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标准,检察院站在主动的立场,抗诉也是可以的。法院掌握的标准和检察院掌握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对证据的理解,每个不同的法官或者说不同的部门都有自己不同的理解,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要求每个指控案件都必须是确认无疑的,每个案件都是确认无疑的就用不着法院。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讲,如果觉得这个案子是肯定的,根据它理解的证据标准进行抗诉我觉得没有什么奇怪。我理解有新的证据当然可以抗诉,如果说有新的证据可以重新起诉。如果说你觉得现有证据已经足以定罪了,也是可以抗诉的,不是说一定要有新的证据。这个案子定案来讲,那些关键性的证据找到是最好了。 主持人:媒体报道时说这个案件如果被最高检抗诉的话将被载入史册。 孙国祥:最高检抗诉案件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抗诉,谈不上载入史册的,不能无限扩大它的意义。 主持人:强奸未遂案的辩护方一开始按照强奸未遂辩护,没有按照无罪辩护。法院认为无罪。这个奇怪吗? 孙国祥:这是可以的。因为法院是独立审判,不受起诉的限制,也不受辩护意见的限制。被告人可能认为自己有罪,法院认为无罪可以判无罪。辩护意见只是参考。律师做什么样的辩护。有自己的想法,根据他的理解来辩护。从辩护来讲,首先是无罪。无法考虑无罪的情况下做轻罪的辩护。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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