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天价葡萄案"尚未尘埃落定,2月10日,哈尔滨市又曝出"天价虎骨案":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贪占赃物虎骨的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被贪占的12.95斤虎骨被定价144万元——
"天价虎骨案"在哈尔滨开庭
本报记者 郭毅 马也原
1994年1月,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公安局用三百多天的时间,破获了一起倒卖珍贵孟加拉虎骨的特大走私大案,并收缴六架虎骨(共71.9公斤)。随后,此案被移送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审理。犯罪分子被判刑后,虎骨一直封存在牡丹江林业分院。2001年12月20日上午,该院院长赵立华与审判员李建国及司机将虎骨取出销毁时,将一部分虎骨分掉。后经牡丹江林业司法局一副局长及一位律师举报,黑龙江省纪检委组成专案组调查核实后,此案被指定由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鉴于案情重大,此案由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虎骨鉴定出天价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2月下旬,时任牡丹江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分院院长的被告人赵立华在与该院审判员、被告人李建国,法警、被告人陈雷预谋以销毁该院扣押的虎骨的手段非法占有虎骨。数日后,李建国、陈雷在征得赵立华的同意后,将卷柜内的价值144万元的虎骨三袋拿出后,部分分成三份归为己有,剩余部分销毁。后二人各留一份后将另一份虎骨送给赵立华。案发后,从赵立华处收缴虎骨3.18斤;从李建国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4.6斤;从陈雷及其朋友处收缴虎骨5.17斤。
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一份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引起辩护人及旁听者的强烈反应。该鉴定结论认为,按照林业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该鉴定标的虎骨具有特殊利用价值,也是导致虎死亡的主要原因,国家严禁经营,故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为:每具完整虎骨的价格为48万元,鉴定标的六具虎骨价值共计288万元。此案中所涉及的这12.95斤虎骨价值要按三具整虎的价值计算,为144万元。
适用法律出空白
三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此鉴定结论书于法无据,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此鉴定书的重要依据———林业部的文件不能作为价值鉴定的依据。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价格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其它价格法规,客观及时地估定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价格”。结合本案,林业部的这一文件既不是法律,又不是司法解释和法规,更不是价格法规;林业部的此文件不适用本案。从适用范围看,文件适用野生动物保护型的案件,而本案是贪污贿赂案件。
从制定此文件的依据看,可以判断此文件也不适用本案。因为它所依据的都是非法杀害、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主要打击杀害、猎捕、买卖濒危野生动物的人,而不是打击要销毁虎骨时突发贪心的人,况且林业部的这一文件违反我国价格法第18条和第20条的规定,它的定价不能算作政府定价;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虎骨贸易的通知》,虎骨不允许买卖,交易,没有参考价格,因此作价是不准确的。
此外,此案的三名被告人不明知这些虎骨价值144万元,也没有得到这样多的利益。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才能构成故意。而这三名被告人不明知,如何认定他们的主观恶意?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也认同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目前确实没有可以参照的价格,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故鉴定是比照做出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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