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先予支付有望写进工资条例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11日02:20 海峡都市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本报讯 昨日,在刚刚召开的政协第十届厦门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尽快制定《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该市工资纠纷问题”等12件2003年优秀提案的提案单位和承办单位受到表彰,而《工资支付条例》今年表决立法后将有利于解决劳资纠纷顽症。
2003年在厦门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民盟厦门市委员会就提出了“尽快制定《厦门市工资支付条例》,有效解决工资纠纷问题”的提案,目前,《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已纳入了厦门市人大2004年的立法计划。
据介绍,目前在厦门市的外来务工人员有71万人之多,他们为厦门发展做出了贡献,然而却有不少人常常陷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中。据委员调研,2002年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50%以上与克扣、拖欠工资问题有关。
据介绍,为了有效解决工资的争议问题,珠海、深圳相继出台了《工资支付条例》,其中有许多值得厦门市借鉴的经验。如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各级工会组织进行监督。条例为解决工资拖欠进行了立法尝试,对建筑分包单位、合伙企业发生欠薪行为规定了“先予支付”的原则,即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工程总承包方或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事后与分包方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中追偿;合伙企业拖欠工资的,有合伙人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成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然后合伙人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作为这项提案的主要承办单位,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3年3月份整理出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初稿,今年初已正式送审到法制局,在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后法制局将报送厦门市人大表决立法。
(本报记者 郑友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