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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人虚拟股票交易进行诈骗 被云南高院判死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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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11日06:29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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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昆明二月十日电(记者纳家骅)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香港居民蔡伟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黄庆玲、肖开籼、李勇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十万元和罚金五万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一九九八年八月,蔡伟仁利用虚假资料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了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也未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情况下,被告人蔡伟仁先后伙同黄庆玲、肖开籼、李勇等人以提供数倍融资透支炒股资金及高额利润为诱饵,吸引投资者,进行虚拟股票交易,以收取投资者买卖手续费、融资资金占用费、报单费等,并采用强行平仓、空买空卖收取投资者炒股资金共计人民币四百九十五万余元,骗得人民币二百三十四万七千六百余元。该笔违法所得均被蔡伟仁占有。
被告人肖开籼、李勇在明知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能从事证券经营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蔡伟仁欺骗投资者,收取透支炒股资金。被告人黄庆玲以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以代办股票交易并给付高额利润为名,采用相同手法收取三十名投资者“炒股资金”人民币四百七十万八千九百余元进行虚拟股票交易。除支付投资者本金及“利润”一百零五万六千三百余元外,共诈骗人民币三百六十五万二千六百余元。黄庆玲实际将其中二百零二万四千六百元投入到昆明金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炒股”未收回,其余资金一百五十二万八千元被其挥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蔡伟仁、黄庆玲、肖开籼、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实事,隐瞒真相,采用虚拟股票交易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蔡伟仁为骗取钱财成立金城公司,并将骗取的大部分资金占有、转移,黄庆玲积极实施犯罪,实施了主要的犯罪行为,二人均为本案的主犯,依法应对全案的危害后果负责。肖开籼、李勇参与了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是本案的从犯。依照我国刑法及刑诉法的有关规定,高院依法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并裁定核准了对蔡伟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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