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斗殴一民警被判10年
不服一审判决的被告人已上诉至省高院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身为主犯的原官渡区公安分局一民警被认定为“组织、策划、指挥”打人,因而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原本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却因此人身份特殊而受到了众多春城媒体的高度关注。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本案总共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此判,已纷纷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A、派出所门口的群殴事件
现年28岁的杨颖龙原系官渡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2002年9月27日上午,所内接到窦建林、李正兵与环卫站驾驶员李林坤所驾机动车发生挂擦的报警。纠纷双方来到派出所后,由杨颖龙主持调查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李正兵等人不时地大吵大闹。此时,正好镇雄县来昆的农民高发东给杨颖东打来了电话,杨随即向对方发出了一个“指示”。
据后来司法机关查明,“指示”内容就是让高发东找人来教训一下李正兵等人。于是,高立即又打电话给平时认识的详云县农民秦政明,叫他找人。秦则又迅速邀约了申时灿等人(这几人均在逃),通知这些人搭乘另一镇雄县农民朱启胜等人的车,赶到下马村“严阵以待”。当天14时许,窦建林、李正兵与车祸纠纷另一方调解无果,正欲离开派出所。此时,当众人在派出所外守等待的朱合胜突然接到杨颖龙电话,指示“动手”,于是,秦政明、申时灿等人见窦、李二人步出派出所大门时,就一拥而上,对二人展开拳打脚踢,并用木棍进行攻击。之后,打人者匆匆逃离现场。
B、谁发出了“动手”指令?
经过抢救和鉴定,李正兵伤势较轻,构成轻微伤,而窦建林伤势则极为严重,治疗至本案进入诉讼阶段时,仍然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即所谓的“植物人”)。在案发当晚和次日,朱合胜、杨颖龙、高发东分别被抓获,而秦政明则是在逃走半年后,于2003年6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在面对检察机关,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时,被列为第一被告的在官渡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杨颖龙坚称自己没有指使别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其辩护人指出:杨在没有作案动机,不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警方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存在有程序不合法之处。
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殴打事件发生前朱启胜所接到那个电话内容产生了争议。检察机关称:在电话中,杨颖龙发出了“动手打人”的“命令”,直接引发了殴打事件,因此,系本案主犯。而朱启胜在为自己辩护时则称:接杨颖龙这个电话时,其他人也听见了,杨并没有叫动手打人,因此,也就不存在是他转达了“打人”这个命令。
C、民警一审被判10年
在检察机关的证据体系中,有着大量被告供述和证人证言,公诉人均在庭上一一进行了宣读。
这起斗殴事件为何会发生呢?杨颖龙在供述中说,是因为窦建林等人在派出所里吵闹,正好高发东打电话来了,他便叫高找人来“帮忙教训一下”。朱启胜则供述说,为此,杨还专门打电话给他,描述过窦建林等几人的衣着情况。
经过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被告仅因一点争吵和琐事就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均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在这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身为民警的杨颖龙确实起到了组织、策划及指挥的作用,应该对全案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三人在犯罪中均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杨颖龙有期徒刑10年;判处朱启胜、秦政明、高发东有期徒刑各6年、4年、3年。
本报记者 温星 实习生 宋卫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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