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蒋某因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工限制身高涉嫌身高歧视将成都分行告上法庭,四川法院不仅受理,而且还开庭审理。然而,同是因身高歧视而诉诸法律,而在深圳法院则根本不予受理,直接将当事人拒之门外。这难免让公众感到疑惑,那么症结究竟在哪里呢? 其实,说到底,一样遭遇两种待遇的背后是法律的缺位。具体讲,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就业权、参与国家管理权和平等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其结果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基本权利,但在具体法律中却找不到相应依据,加之我国宪法司法化尚未得到充分认可,宪法不可以直接进行司法适用,造成公民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虽然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但这部行政法规在录用公务员的具体条件上却仍然保持了语焉不详的特点,将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身高、身体等条件的标准制定权不加限制地交给了人事管理部门,而国家人事管理部门则又将部分标准的确定权转交给了省级人事管理部门。层层下放权力的结果,必然是层层加大权力,人事管理部门可以随意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公务员录用标准,最终对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层层限制和剥夺。笔者注意到,深圳市人事部门拒绝录用陈林的依据就是《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这是广东省人事厅制定的。而按照我国的立法权限划分,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是很低的,连规章都算不上,而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也只是一个“参照”依据。 另一个原因是行政诉讼法本身的缺陷,它规定行政机关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不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深圳市两级法院的决定是合法的。如果从最终结果来看,四川的身高歧视案,虽然法院受理了,也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起诉”,理由也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们不可否认,法院的受理与开庭审理,对于形成舆论环境、引起社会关注是非常重要的。但殊途同归也说明了法院在其中的困惑和处境的两难。 令人高兴的是,与宪法精神严重不符的身高和身体健康标准已经引起一些地方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开始松动,如浙江省最近已经决定取消了录用公务员中的乙肝歧视和身高限制条款,这是个值得欢迎的信号,是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回归。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更加深了横向的不平等,强化了公民的不平衡心态,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我们迫切希望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加快制定全国性的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一视同仁,消除横向差别和实际造成的不平等,避免“陈林事件”的再次发生。李克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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