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于理不通 首先,不受理有悖法院职责。法院是为什么而存在的?当然是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公民权利的。但当“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合理时怎么办?如果法院遇到这类事情不受理,受到某种不合理的“内部行为”侵害者要靠什么手段求得公平呢?显然,个人是基本上难以和国家机关的制度或“管理行为”直接对话的,那么,莫非就只有“忍气吞声”地无条件服从了吗?设若如此,法院不能用法律为公众权利撑腰,要之何用? 其次,无论该案例有多大的判决难度,也只有依法受理方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不是空话,未打折扣。不由得想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前年成都蒋某状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支行的“身高歧视案”,以及去年芜湖的张杰状告芜湖人事局的“乙肝歧视案”。那两个案件和本次陈林提起的诉讼都是极为相似的,其意义正如蔡定剑博士就成都的“身高歧视案”所回答记者的那样:“法院受理此案无疑是一次突破,通过诉讼启动了宪法直接维护公民权益的机制,使宪法真正走到了百姓之中。”当然,从这几件案例来看,也许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暂时还缺少特别适用的法律。但反过来想,“尚缺乏可依据的法律”或许正是受理此类案件最大的意义所在,正如四川大学教授周伟同样就成都的身高歧视案所说:官司的意义不在输赢,而在于能进入司法程序,就连被告方也能为中国法律做出很大贡献,起码,这可以有效促进法律的完善。 另外,就陈林此案来说,还有更具体的辩解理由。税务局招公务员,并不同于公安局招防暴队员等特殊岗位必须重点考虑身体素质,税务局挑身高毫无必要毫无道理,何况,陈林已经在这里工作了七年之久,可以说除了档案身份没变外,早就适应了手头的这份工作。这时候仍然仅仅以身高原因将其拒于门外,是本本主义,是太不实事求是,还是其中有什么私弊?郭之纯 “不受理”并非无理 如果从感情上讲,笔者绝对会站到该女士的一边。但全面分析一下,我不得不遗憾地说:法院不受理并无可指摘处,而当地的人事局和国税局,也并没有胡来,因为他们都是有根有据的。 很明白,这份规定国家公务员“男性身高1.60米、女性身高1.50米”才视为合格的《实施细则》是根本。但是这份《实施细则》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慎重制定出的。虽然这个《细则》有的规定并没有达到“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这样一个要求,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它还不能就这样被否决。 在行政诉讼中,依据行政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可诉行政行为与不可诉行政行为。关于不可诉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有四种,其中第二种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难看出,该女士屡屡被“裁定书”驳回诉讼,正是因为这一点。刘锋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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