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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大一号议案:依法保护农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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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12日07: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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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于今日隆重开幕。截至昨日下午5时,大会议案组共收到两份议案。其中,编号为“1”的议案建议,四川省应尽快制定《四川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昨晚10时许,本报记者和领衔提交议案的省人大常委、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恩美进行了一次关于“第一号议案”的对话。13位代表联名提交
本报记者:陈教授,您好!听说“第一号议案”有13位代表联名提交,这13位代表都是哪些人?
陈恩美:这13位代表中,大部分都是省人大常委。如西南交通大学的张世昌教授、省人大城环资委任登菊、省人大外事侨务委员会副主任袁祥生,还有成都市政协副主席高庆。当然,也有一些基层的干部,如绵阳市平武县县长伺玉蓉,他们对议案中的一些问题都很有研究和想法。
本报记者: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们写这份议案?
陈恩美:主要还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一些个案打动了我,促使我在这次大会上提交这份议案。背景:现有法律存在缺失
本报记者:提交这份议案主要基于什么目的?
陈恩美: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是必然的。目前,在征用补偿问题上,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村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征用补偿法律关系。同时,现有的法律存在轻法律重规章、轻农村重城市、轻私权重公权等现象。地方人大在这一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农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事项中,理当依法行权、为民立法。条例核心:公平合理
本报记者:建议制定《四川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的核心思想是什么?
陈恩美:一是明确规定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就是从法理上正确分析征用补偿法律关系,是确立征用补偿基本原则的基础。因此,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同时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剥夺农民的财产主体地位及求偿权。房屋安置应方便农民
本报记者:在你设想的条例中,对征用补偿这一部分,你认为如何协调好征用方和农民之间的利益?
陈恩美:关键是制定一个统一的补偿计算标准和安置原则。在重新进行房屋安置时,政府应将方便农民生产、有利于解决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尽量给农民提供货币补偿、联户自建、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置换商品房等多种选择。本报记者庞惊涛向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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