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人简介:
周元,男,1956年1月出生,湖南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武汉市市容办副主任等职,现任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我市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建私房有哪些标准和规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哪些最新补偿安置办法?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时应如何进行补偿和安置……
村民建房有新规
汉阳区张先生问:汉西村汉西二路板箱厂旁有好几栋在建的六层以上的私房,有的房是村民违规建的,有的是村里以2万多元的地皮价卖给外来人口盖的。我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周元(以下简称周):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最新规定,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及建筑面积标准,更不允许进行土地买卖交易,我们会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者的法律责任。
汉口赵先生问:我是中环线以内的村民,请问宅基地标准是多少?
周:中环线内的农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单独审批宅基地,应按照社区建设模式,集中统一建设多层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确属从事农业生产且人均农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有关部门按1户1处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的标准是:占用农地的,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武昌邓先生问:我想知道中环线以外的村民,符合申请建房的,有哪些规定?
周:具体有以下规定——
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或在原有宅基地上改、扩建房屋,不应超过3层;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对于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经批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多层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汉阳区邱先生问:我们这里的村干部盖房面积比我们村民的都要大,但他们都办了“合法手续”,请问么办?
周:首先我们会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如发现违法审批个人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除依法拆除所建房屋外,对违法审批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违法建筑,在拆迁还建时,一律不补偿。
中环线内外拆迁补偿
汉口唐先生问:我想知道,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和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和安置有何区别?
周:中环线内外的情况有些不同——
拆迁中环线以内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具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予以安置;确属从事农业生产需要且人均用地达到或超过全市人均耕地数,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可申请审批宅基地安置。
拆迁中环线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社区模式,统一集中安置。
洪山区陈先生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其标准如何确定?
周: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价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制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不同的区位确定。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中环线)以外的区域。区位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此外,东西湖、汉南、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补偿面积如何确定
青山区谢先生问: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如何确定?
周: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经合法批准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此外,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不足60平方米,被拆迁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房屋的占地面积按60平方米认定。
设施迁移也有补偿费
江岸区金先生问:我家要拆迁,请问我家的有线电视、电话安装费以后由谁出?
周:有以下费用应该由拆迁人出——
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
其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汉区刘先生问:我家用私房从事生产经营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请问拆迁时有没有营业补偿?
周:按2月份刚刚颁布实施的规定,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法和过期建筑不补偿
洪山区冷先生问:有哪些建筑拆除时不进行补偿?
周: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青山区贾先生:对房屋的用途有没有规定?
周:房屋的用途按照规划审批用途确定;没有规划审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确定;仍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认定。
非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江岸区郑先生问: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房屋,应如何进行补偿?
周:对于此类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重置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房屋占用的土地按相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除了支付设施迁移补偿费外,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属于商业用房的,应按其营业面积给予营业补偿。
征地如何补偿安置
洪山区赵先生问:我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如何进行补偿?
周:征用土地的,按以下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
征用园地、林地以及其它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洪山区艾先生问: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如何补偿?
周: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其产值进行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
青山区袁先生问:征用土地的,如何支付安置补助费?
周: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主持人李忠杰:力除“顽疾”
接到本报邀请参加“百姓问政”的电话时,周元正在汉口查看抢建私房情况,他以坚定的口气回告记者:我们的工作离不开媒体的支持,我一定要来参加!
他带来的三位工作人员,一丝不苟地做着记录。他再三叮嘱她们:千万要把情况写清楚,一个也不能拉下。
周元说,近年来,我市集体土地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随意审批农村村民建房的情况,个别乡、村仍然存在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问题,违法建筑有上升之势。这些“顽疾”不除,城市就隐患不断,建设步伐就要受阻。
他把接到的所有电话进行了归纳,并现场召开了办公会,一一布置下去:把这些事情抓紧办好了,就是对人民负责!
(本报通讯员 易先云 参与本期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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