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首例因人体器官丢失而告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将于今日上午在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请求认定葫芦岛市公安局解剖死者身体并提取器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各项损失赔偿金30万元。 2002年8月4日,葫芦岛市南票矿务局下属的邱皮沟煤矿因第三人违章操作,发生了一起井下事故,职工方艳军在岗位上死亡。事故发生的第二天,在未经家属同意,家属也没有在场的情况下,矿方委托南票区公安分局法医室对方艳军尸体进行了解剖,当家属闻讯时死者部分内脏器官已丢失。死者家属在悲愤之余,将南票矿务局告上了法庭。结果虽然胜诉,但死者器官仍未讨回,为了追讨“丢失”的器官,死者家属向葫芦岛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诉讼。 死者家属在行政诉状中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未经原告同意,根据矿务局的委托,对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明确的死者方艳军的遗体进行法医解剖并提取人体器官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法医解剖条件,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和卫生部的《解剖尸体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死者的人身权,而且给死者家属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另据记者了解,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南票区矿务局由于其在事故中起到的相关作用和影响,已经在本案中被列为第三人。今天上午,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将正式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的影响,辽宁电视台等省内多家媒体已经齐聚葫市,全面关注报道此案。对案件审理过程,本报将密切予以关注。见习记者 吴镝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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