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模糊卖淫嫖娼界限”属滥用公权
北京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晓阳律师: 为减少扫黄打非中的冤假错案,警方查处卖淫嫖娼时必须慎之又慎,严格依法办案。 首先我们把违法的性行为分为两类,婚姻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同居即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性行为。法律上没有“非法同居”的概念,因为法律不禁止同居。至于“通奸”这个带封建色彩的侮辱性词汇应当取消。我们把包二奶、一夜情列入同居,与卖淫嫖娼区别开来,依据是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同样,职业妓女也可以有自己的感情和男朋友。女方是否职业妓女不能作为认定卖淫嫖娼的依据, 警方以双方有无结婚证,或双方是否认识,是生人还是熟人,来认定是否卖淫嫖娼是错误的。两个陌生人可以有一夜情,法律不禁止一夜情。两个熟人同样可以有性交易。 警方认定卖淫嫖娼这一违法性行为的条件有两条,其一,当场抓住了性行为,其二,双方的口供一致,承认性行为前谈好了价钱,是以钱买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无口供,警方不能证明双方有性交易,如果只有口供,警方同样不能证明双方有过性交易,除非事后有性行为鉴定。若属性交易未遂,应从轻处理。最后在拘留的12小时内证明嫌疑人卖淫嫖娼是警方的责任,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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