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行动是公安部对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等涉电犯罪频发,严重威胁国家电网的安全运行,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这一突出治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又一轮“严打”风暴。自从去年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广西破获了一些重大涉电犯罪案件,一些涉电违法犯罪多发区的案件发案数明显下降,取得了良好的战绩。
但人们不得不反思,“电耗子”黑手为何斩而不绝?
电力行业猖獗的“硕鼠”
频繁的盗窃破坏活动,不但给国家和电力行业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影响到工农业和城乡居民的生活,由此造成的间接损失无法估算。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至2003年10月,广西共发生电力设施被偷盗案件2760起,被偷盗铁塔9.5吨、导线1801580米、变压器93台,造成停电损失4882.93万千瓦时。由此给国家和电力部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5.8313万元。
一些愚昧的偷盗者为了谋取蝇头小利,爬到正在运行的电杆上剪取电线,结果被强大的电流击中,或一命归西或身落残疾。仅2002年,广西电力公司查处的此类“爬杆”触电事件就有11起。
除了电力设施被严重破坏以外,大量的窃电行为也令人瞠目。据广西电力部门的统计,从2001年至2002年,广西共发生窃电案件621起,被切电量达799.693万千瓦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7.453万元。
笔者曾到广西钦州市一处名为福兴小区的地方采访,这个小区是钦州市林业局的宿舍区。笔者发现小区电线被盗的情况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电力部门耗费巨资按照“三厢四线”的标准进行电网改造以后,现在的接头处是各种各样的电线和绝缘胶布,加上伸出来的线头,没有哪一栋楼的电线是完整的,简直惨不忍睹。
一位居民说,邻居有一次曾看见有小偷在偷剪电线,马上打电话报警,在警车赶来之前,小偷扔下大剪刀跑了,警察没有抓到人不久就离开了现场。
谁知道小偷并没走远,看到警车离开后就跑到邻居楼下破口大骂,并扔石头砸邻居家的窗玻璃,气焰十分嚣张。很多居民反映,碰到偷电线的也不敢报警,就是害怕事后遭到报复。
打击涉电犯罪斗争立竿见影
针对广西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从2001年以来,广西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电力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等涉电违法犯罪进行了不间断的打击和整治,许多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不少罪大恶极的破坏者甚至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在广西蔓延的势头。
据统计,2003年1月到8月,广西共立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案件778起,比去年同期的981起下降了20.7%。
广西2003年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专项斗争一直持续到年底,破获了一批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的重大案件,打掉了一批涉电违法犯罪团伙,依法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清理取缔了一批从事非法收购被盗电力物资器材的废旧收购站、点等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专门成立了专项行动指挥部,并将涉电违法犯罪案件发案较多的柳州、来宾、钦州、百色、河池等5个市确定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市,自治区公安厅对近年来发生的29起影响恶劣、损失巨大、危害严重的涉电重大恶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求调集精干警力迅速开展破案攻坚,力争尽快突破。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还专门组织了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窃电犯罪宣传报道小组。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柳州、玉林、贺州等地捷报频传。到2003年12月初,公安厅督办案件中已经有3起得以侦破,另有6起案件的侦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自2003年10月以来,曾深受其害的钦州市钦南、钦北两区已无盗窃、破坏变压器案件发生。
打击窃电:面临无法可依尴尬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适用法律的缺位,很多窃电犯罪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达不到通过法律教育社会大众的目的。
2002年到2003年10月,广西钦州市供电局共查处窃电和违约用电案件近430起,但是没有一个人因为窃电被起诉和追究法律责任,广西来宾市从今年初到现在破获窃电案件7起,涉案价值均达到盗窃犯罪标准,但只有1人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10月发生在广西钦州市的一起窃电案件引人注目。该市城区内街居民郑某改装自家电表窃电,钦州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到报案以后,迅速进行了立案侦查,现场图、证人证词完备,郑某也对窃电事实供认不讳。经物价部门估算,郑某窃电所造成的损失在3700元以上。然而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程序以后报给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却以“涉嫌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逮捕,最后公安机关不得不放人。文峰派出所办案刑警周成林说:“我们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但不批捕就等于公安机关的前期工作白做了。”
笔者了解到,《电力法》提到了盗窃电能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构成犯罪”的标准没有明确认定,供电部门计算窃电经济损失的主要依据是1996年国家电力部发布的《供电营业规则》,其中在关于“窃电的制止与处理”一章中提到,“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天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物价部门在估算价值时也参考这一计算方法,但很明显,这种行业内部规章不具备普遍的法律效力。
一些长期从事反窃电工作的刑警告诉笔者,电能有其特殊性,绝大部分窃电案件的具体作案时间都无法认定,因而盗窃电能数量也无法准确计算。广西田东县公安局政委苏建忠说,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窃电的时间和数量无法计算,供电部门提出依据部门规章,但要定罪量刑法律上无法采信,而现有的技术设备又不具备这种检测水平。因此现在供电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三方对于同一窃电事实的认定都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
不少供电公司负责人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呼吁,应该抓紧出台与反窃电相关的司法解释,积极推动反窃电立法工作。
打击盗窃:截断销赃渠道是关键
笔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遍布城镇大街小巷的废旧金属回收站点和流动的收废旧大军,一些已成为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最重要销赃场所。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到2003年10月,广西共发生电力设施被偷盗案件2760起,被偷盗铁塔9.5吨、导线1801580米、变压器93台,公安机关在查处这些案件时发现,绝大部分赃物都是作为废旧金属倒卖出去。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惊人利润刺激了一些不法商贩。笔者从广西合山市电力公司了解到,公司购买钢芯铝绞线价格是4元/公斤左右,而废旧铝线收购价格为2.4元/公斤,铜线可以达到3.5元/公斤以上,而收购站点把废旧铝线转手卖到邻县,就可以达到4元/公斤以上,废旧铜线甚至高达6元/公斤,几乎翻了一番。
2002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废旧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也在被取消之列。广西钦州市公安局文峰派出所2002年底管理的废旧收购站点还只有10家左右,而2003年以来已经增长到17家,其中有几家还是无证经营。钦州市供电局局长工作部主任蒋宁贵透露,钦州市的废旧收购站点已经在60家以上,大量的流动收废旧商贩还无法统计。
废旧金属收购点销赃案件很难查处。据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李永忠介绍,他们曾经查过一个废旧金属收购点,当场清查出铝线1.8吨,2003年8月在同一收购点警方再次发现可疑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方要登记对方身份证,然而业主出示的38个身份证号码没有一个是真实的。这个点从去年4月到8月收购的铝线加起来有1000多公斤,但都无法确定来源渠道,公安机关也无法认定是盗窃所得的赃物,最终无法查处。
笔者调查了解到,当前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国家取消《废旧金属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给管理工作带来一些不便。目前,企业、个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只需完成工商登记并得到经贸委批准就可以营业,无须再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废旧金属收购特种行业许可证》,这样一来,在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备工作中事前有多少家经营废旧收购的企业、站点,公安机关心中无数,不便于进行治安管理。
二是部分企业和个体户违反国家法规设立站点,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有的无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权的乡镇废旧收购企业、街区废旧收购站点,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有的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违反行业内规定,非法承包、私自转让或转包经营;有的无证照个体商贩走街串巷,非法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问题难以禁止。
三是部分站点违反收购废旧金属尤其是生产性废旧金属验证登记和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大量收购工业、基建、电力、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金属器材,既无审查也不登记,明知是赃物或可疑物品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为盗窃分子提供了销赃渠道,使他们更加有恃无恐,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破坏、盗窃行为。
四是一些厂矿企业不经过商业部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渠道,而是自行处理废旧金属,打乱了生产性废旧金属专点交售的格局,给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困难。
一些人士认为,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混乱状况是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取消审批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并未取消公安部门对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从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的角度来看,除了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之外,加强治本管理,坚决堵塞非法销赃渠道也是十分迫切的工作。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张周来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