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的靓丽女模特怎么也没有料到,自己参赛的泳装照片竟被中联网站插进反映卖淫嫖娼的新闻中。为了捍卫自己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她怒将该网站以及网站“主人”——海南企联会议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推上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昨日上午,南京建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布将于3月11日上午9时作出一审判决。
泳装靓女陪衬“色女郎”
25岁的李媛媛诉称,她是2003年5月份参加“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的。8月26号,在大赛组委会的安排下,她在连云港市的苏马湾拍摄了一组着泳衣素材照片。
2003年9月20号,李媛媛在中联网(WWW.ZONLIN.COM)新闻中心发现,自己的一张泳装照片作为一篇名为“小区拒绝色情骚扰续,‘色女郎’被请出居民楼”的新闻配图,而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卖淫嫖娼的。文章既没有说明照片的出处,也没有说明文章和照片的关系。她要求网站“主人”应承担自2003年8月29日刊登照片之日起至10月4日删除照片时止的侵权责任。
法庭辩论剑拔弩张
去年11月25日,李媛媛以肖像权、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刚开始要求两被告赔偿1万元,后又变更为5万元。在昨天上午的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是否营利、刊登照片是否需经原告同意、是否侮辱了原告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被告律师认为,他们网站用李媛媛泳装照片作配图的一篇社会新闻,是弘扬社会正气的,与金钱无任何联系,没有获得利润。他还打了个比方:“今天很多人旁听案件审理,也被摄像机拍下来了,明天电视一播出,难道这些旁听人员也去告电视台侵犯肖像权?”
原告律师认为,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侵权。而这里的“营利”是谋求利润而不是获得利润,被告开办网站目的为了营利,而刊登原告照片是网站经营的一部分,目的为了增加点击率以达到营利,这两者不应该分割看待。
焦点二:刊登照片是否征得原告同意?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网站未经李媛媛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肖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被告律师认为,当时原告李媛媛参加模特大赛,就意味着将自己的肖像权授予他人,而拍摄该照片的南京某报摄影记者姚某事后证明,他将这幅照片出售给PHOTOCOM网站,中联网才从PHOTOCOM下载这幅照片,因此涉及肖像权问题,侵权人首先应该是姚某和PHOTOCOM。
焦点三:刊登照片是否侮辱原告?
原告律师认为,被告中联网站刊登李媛媛泳装照片用作反映卖淫嫖娼新闻稿件的配图,并用在全球开放的互联网上,已经造成了对李媛媛人格尊严的侮辱,严重侵犯了李媛媛的名誉权,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律师认为,这篇反映卖淫嫖娼的新闻稿件,从头到尾没有一句话涉及到原告。中联网使用的李媛媛泳装照片,没有进行丑化或剪接,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有人会因此“误认”“色女郎”就是李媛媛,故网站的行为没有侵犯李媛媛的名誉权。
被告不接受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李媛媛表示同意调解。但被告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我们不接受调解。”至此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主审法官随后宣布合议庭将在闭庭后合议此案,宣布将于3月11日上午9时作出一审判决。
对簿公堂不是想炒作
记者了解到,去年底“美在金陵”影视新星大赛已进入决赛阶段,而李媛媛选择此时打官司,会不会是为了自我炒作呢?李媛媛的代理人唯衡律师事务所谢律师告诉记者,其实李媛媛是个很低调的人,不喜欢做哗众取宠的事情。
谢律师说:“当时李媛媛准备起诉时,也考虑到公众会怀疑其有意炒作,但学法律出身的她权衡再三,为给自己一个交代,同时也要告诉所有遇到这样情况的女孩子,决不能姑息迁就这种侵犯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
为何将赔偿额由1万元上升到5万元?他解释说:“这主要为引起对方的重视。如果就1万元,对方很有可能嫌标的额太少而不来南京。同时,这也是对人格、人身权利的一种尊重和体现。”快报记者 宗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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