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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 中央纪委副书记答记者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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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19日08:41 海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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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颁布实施。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日前,中央纪委副书记、《党内监督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夏赞忠就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施行,请谈谈《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使我们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和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加强监督的重要性。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连续十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在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内监督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郑重表态,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为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表率,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这些年来,党的各级组织根据中央的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党内监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了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一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做法,取得较好的效果。从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明确要求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开始,我们党经过十三年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初步形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思路。因此,在党的十六大以后出台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基本成熟。
在充分吸收1990年和1995年着手起草工作、两次成立党内监督条例起草班子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2003年1月,成立了由中央纪委牵头,有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中央党校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班子,加大了工作力度。整个起草工作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起草期间,胡锦涛同志对起草中涉及的若干重大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具体指导起草工作。中央政治局常委其他同志都认真审阅《条例》,分别提出重要修改意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多次专题审议该《条例》。这些都为起草制定好《条例》明确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部分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几上几下集思广益,数易其稿,最后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可以说,《条例》充分体现了全党意志,集中了全党智慧。
问:《条例》在解决哪些重要问题方面作了探索?
答:如何处理《条例》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是《条例》能否起草成功的关键。根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的精神,依据重大问题请示中央,广泛听取党内各方面意见的原则,起草过程中对以下几个重要问题,采取了积极、稳妥的办法加以解决。
1、关于对中央政治局进行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全党通报;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2、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条例》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和知悉党内重要活动的渠道作了原则性规定。
3、关于党内开展询问和质询工作。《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4、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问:《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基于什么考虑?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提出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运用好这些权力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这个问题如果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内监督的目的和作用、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以及党内监督的实践需要而设计的。这几项重点内容既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
问:如何在保护监督者的同时,又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大家所关注的。请问《条例》如何正确处理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
答:如何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加强监督的同时,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是《条例》起草之初以及起草过程中非常注意解决的又一个重点问题。《条例》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是强调监督应在制度框架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进行。既保证了监督者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出现不按照制度、不按照程序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监督者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利应当适度平衡。对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处理,对滥用监督权力,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也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党组织和党员可以提出申诉。三是党员行使监督权利与承担义务应当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的限制。如党员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党员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但不得诽谤、诬陷他人。
问:《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关键是贯彻落实,请谈谈怎么抓贯彻落实。
答:《条例》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关键在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率先垂范。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其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对违反有关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做好《条例》贯彻执行中遇到各种政策问题的解释、答复工作,做好与《条例》配套的其他党内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逐渐形成以《条例》为基本法规,由若干配套规定和解释所组成的比较完备、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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