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吉林省省长洪虎2月18日通过《吉林日报》等当地媒体发表了《致各市(州)长的公开信》。 他在信中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了特大火灾事故,导致53人死亡、70人受伤住院的严重后果,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同志对这次事故的不幸发生都深感痛心。我作为省长,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深感内疚和自责,对不起全省人民和死伤的群众。 对洪虎这种直面现实、勇于承担道义责任的作风,我深表敬重。 安全生产无小事,不尽责任必被究。据监察部门统计,仅2001年4月至2002年8月,在查结的176起特大事故中,168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干部6人、地厅级干部62人、县处级干部351人,坐牢的也不在少数。 这两年,虽然未见权威的统计结果,但从开出“罚单”的密度、用语严厉程度以及受处人数来看,事故责任追究的刀剑日趋锋利。 但由于技术性因素、法律程序正义原则的约束,事故的调查处理往往需要一个较长过程,半年一年是常事,三五年也有可能。但每一起特大事故发生以后,都有一大群悲痛欲绝的受害者家属等待慰藉,都有公众对这起事故的滔滔物议。面对殷红的心灵伤口和强大的社会舆论场,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深切期盼有人及时站出来,勇敢承担道义责任。 然而,每一次特大事故发生以后,我们所见多为责任者并非心甘情愿、身不由己地法律责任承担,罕有像洪虎这样即刻表示郑重道歉与深深自责等道义责任的担当,更不要说主动引咎辞职了。即使有,也经常在小范围内进行,知之者甚少。重庆天然气井喷事故发生后如此,以前煤矿多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也是如此。 所谓道义,就是道德和正义。古人有言,人必知道(懂得道义)而后爱身,知爱身而后知爱人,知爱人而后知保天下。可见,道义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和刚性的法律一样,发挥着非常巨大的作用,弥足珍贵。道义责任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而是公民对社会的自觉承担。比如,吉林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肯定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但远离现场的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高层官员,有时候并不需要或者不需要马上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但事故毕竟发生在他们的辖区内,在一幕幕人间惨剧面前,这些官员难道不应该痛心疾首、寝食难安,并采取实际行动来弥补过失,以实现良知的自我救赎、慰藉受害者和民众吗?这就是道义责任。只有强烈的道义责任意识,才能真正在内心生长出敬重生命、守土有责的因子。 □王正民(北京 编辑)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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