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月19日),全国救助管理工作座谈会在佛山结束,此前,《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已正式下发各地市执行,广州也于前日提出了设立禁讨区的思路。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正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之所以有这些动作,主要是最近一段时间,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城市群中,流浪乞讨人员又多起来了。这不仅考验着人们的同情心,也给广大市民制造越来越多的麻烦——强讨恶要现象突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和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增多,一些流浪乞讨人员拉帮结伙、争夺地盘,严重危害城市治安。
流浪乞讨现象日趋严重的原因,主要是绝大部分乞丐宁愿混迹街头也不愿意接受救助,从而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治安,成为城市管理的一个“盲区”。
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前一阶段,珠三角各市分别根据各自实际采取了不同的权宜措施。如:广州市有关部门拟对可疑的流浪乞讨人员建档;深圳市政府发布通告,打击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等行为……
为了进一步推动解决城市流浪乞讨问题,今天我们特别推出专题报道。
广州,作为华南地区的中心城市,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迅速展现了它的风范与魅力。然而,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昌盛并没有消除城市的痛楚——在古老的羊城,常可见到马路上敲打车窗要钱的老人、商场前拖着残肢乞讨的男童、繁华地段拽着裤脚让你买花的女孩,甚至永远展现着血淋淋的伤疤让你不忍目睹的“宫璇璇”……
2003年,执行了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愿救助成为管理流浪乞讨人员的主要方式。为了解决目前管理中的盲点和难点问题,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及省政协委员纷纷对城市流浪乞讨问题采取措施、提出建议。
城市管理压力加大 流浪乞讨管理亟待加强
在刚刚结束的广东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林茂光针对广泛存在的流浪乞讨现象、针对目前的法律盲点和管理漏洞提出提案,他认为:要转报国家民政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建议省政府向国务院反映,要求各省严格管理控制当地人员盲目外流;对广州主要街道及风景点加强管理,以维护市容形象。据悉,林茂光是本次省政协会议惟一一个针对城市乞讨问题提出提案的委员。
记者就提案中的相关问题和城市乞讨现象采访了林茂光。林茂光说,城市乞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在大城市的发展中尤其如此。自从去年8月份以来,流浪乞丐数量迅速增加,有的甚至形成团体,对城市管理造成压力,成为广州等全国各大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盲点。这些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所以设置一套妥善办法进行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广东救助管理规定出台 广州拟设禁讨区
面对众多真假难辨的流浪乞讨现象,面对社会各界对城市流浪乞讨问题的关注,面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广东省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并采取果断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
前不久,省政府将《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下发到各个部门,《规定》对民政、公安、财政、卫生等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日前,广州市委副书记张桂芳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广州要建立禁讨区,并在今年研究解决设禁讨区问题。张桂芳认为,强行乞讨现象、乞讨产业化现象已经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市民的利益,所以要尽快解决。他认为,执法等相关部门应该发挥作用,不作为是不对的。同时,他也强调流浪乞讨人员管理要遵循有关文件精神,要考虑到广州的实际情况和乞丐的基本权利。
【专家观点】
设禁讨区是个好办法
林茂光(省政协委员)
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乞讨。然而,既然乞讨可以作为一种权利,那么也应该有它的规矩,我向来不反对人家要饭,但强讨强要、敲诈勒索怎么可以?我的很多朋友害怕上街,怕被乞丐缠住,有时候迫不得已只好多准备一些零钱。
设禁讨区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地方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法规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收容法”的废止从制度上保证了困难群体的人身权利,但是面对乞讨人群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应该有新的辅助措施,加强管理。林茂光认为应该借鉴国际上某些国家的做法,如美国夏洛特市禁止乞丐在自动提款机、餐馆周围乞讨等。
强讨恶要、以欺骗手段行乞要坚决打击
吴柏林(中山大学政务学院副教授)
对于那种以乞讨为业的“职业乞丐”,媒介应该毫不留情地揭露其丑恶嘴脸,让公众了解其背后的黑暗,以提高警觉性,不再上当。
但是,对“职业乞丐”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公安和司法机关在打击以乞讨为名违法犯罪活动时,打击的重点是唆使残疾人、未成年人行乞,教唆其成为强乞强讨者,在乞讨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阻塞交通、扰乱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或以其它方式扰乱公共秩序者,还有那些谎称家乡受灾、投亲不着的骗取他人同情以达到行乞目的骗人者,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等。
变味的乞讨是公害
秦永安(深圳城管办副主任)
乞讨人员分为职业乞讨、欺骗性乞讨、被蛇头逼迫乞讨等,甚至还有被人控制的有组织的产业化乞讨。许多乞讨活动背后更搀杂了“黑手”操纵,不少流浪儿童、残疾人被人采取“租用”、“借用”、强迫手段作为乞讨“道具”使用,严重损害了青少年及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从这个角度看,变味的乞讨现象应当说是一种社会公害。
“行乞权”有宪法和法律依据
刘伟(律师)
有人认为“行乞权”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找不到相应依据,是一种法外权利。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不就是公民行乞权的宪法根据吗?行乞的实质就是那些处于困难的公民向社会要求帮助,这样的要求是宪法精神所支持的。
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馈赠他人,如果他想馈赠给行乞者,那也是他的权利。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大家知道,合同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也有不立合同而直接赠与的。因此,接照这些法律精神,行乞者愿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是不受干涉的,这是他们双方的事情。
但对那些触犯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九年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我们在现有的条件下,完全可以先行依照这些法规对以行乞为名实施犯罪的人员进行惩罚。有必要的话,再对“职业乞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立法。
作者:记者 徐林 赵南坚 实习生 吴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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