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孙承斌、邹声文)党内监督条例确立了“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专家指出,如何在党内建立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以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干部队伍,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目标。条例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使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指出,党的各级组织都应当从这一高度来看待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切实维护好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这项权利。要积极鼓励委员正确行使这一民主权利,对委员提出的罢免或撤换要求要积极受理和研究处理,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坚决予以罢免或撤换。对于理想信念不坚定,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强,作风不过硬,尤其是那些没有多大实际成绩,也没有犯大错误,工作提不起来的干部,就是要通过这一制度坚决加以淘汰,在干部队伍中形成良好的淘汰竞争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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